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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新生申请转专业有哪些招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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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新生申请转专业有哪些招生专业?

选择是我们从出生就需要做的。选一所好大学很重要,选一个好专业更重要,因为它会影响一个人一生的职业道路。如果进入大学后,发现自己的专业不适合自己或者自己未来的发展,可以在大学转专业吗?怎么转专业?转专业需要什么条件?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大家一起去看看吧。

一、哈尔滨商业大学新生转专业申请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哈尔滨商业大学章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商业大学注册研究生和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德育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 * * * * * *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学校奉行“求真向善,修德纳才”的校训,坚持育人为本的工作方针,培养基础扎实,具有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的领导,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树立爱国主义精神,具有团结、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的精神。要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努力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校学生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俭学、娱乐体育、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的评价。并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在校园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涉及学校和学生权益的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和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并履行相应的获得贷款、助学金的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和注册 第八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提前持相关证明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逾期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注册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学籍注册;如发现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考规定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3个月内进行复试。高校采用两级评审方式,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录取手续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2)取得的准入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3)享受高考奖金政策是否真实; (4)申请农村和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和政策的资格是否真实; (5)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6)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所学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 (七)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学生的专业水平符合录取要求。 (八)就读高等学校、专科学校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是否取得资格预审学位。 在复审中,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在复审中确定为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如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诊断后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有关规定保留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为不适宜在学校学习的,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或已退学学生待遇。学校只出具“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学生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取消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后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复检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请入学。复审不合格者,取消资格。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属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其他任何人不得代为注册。可是 第二节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学习期限为三至五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两年,学习期限为二至五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学习期限为三到五年。 本科生基本学制为四年,学校采取弹性学制,即修业年限一般为三至七年,休学学生修业年限创业最长八年。 第三节休假和出勤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病假需附学校指定医院和医务科的诊断书;请假必须有相应的证明。 第十六条请假期限不足三天的,由辅导员请假;请假期限超过三天不满一周的,由学院主管领导请假;请假期限超过一周不满两周的,由学院主要领导批准;请假时间超过两周的,由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批备案;请假期限达到本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的,应按有关规定到政教处或研究生院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休假期满,必须按时返校终止休假。因特殊原因不能返校的学生,应在假期到期前申请续假。请假延期未获批准者必须按时返校。无故不返校者,按学校有关规定,按旷课处理,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本科生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原则上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这门课计为零分,必须重修。 第4节评估和结果记录 第十九条研究生课程考核采用旨在检验研究生实际学习效果的考核方式。通过对研究生参与课堂教学和课程实际学习效果的考核,采取实用多样的考核方式。课程成绩达到相应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才能获得课程学分。补考或重修课程,成绩登记为相应学科培养计划要求的最低及格分数,同时注明“补考”或“重修”字样;符合课程免修条件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免修。经批准后,他们可以免修该课程,但必须参加期末考试。成绩登记为期末考试试卷,备注为“免试”。 第二十条学校本科教育试行学分制管理。本科学生须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参加课程及其他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本科所学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通过考核的人才能拿到这门课的学分。考试成绩记录在我的记录里。通过补考和复试获得的成绩应予以标注。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退学等原因中止学业的。应记录他在学校学习期间所修的课程和获得的学分。如果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重新入学,所取得的学分将被学校承认。 第二十二条本科生的思想品德评价,依据本规定第四条,采取个人总结、师生*评议、写出评语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视为无效,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以及纪律处分。结论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良好教育后,可以申请再教育。 第二十五条本科学生经我校审核同意后,可以报考其他学校的辅修专业或课程;可以参加我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生在上述课程中的成绩(学分)将被认可。 第二十六条本科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和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和成果,可以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五节免试、自学、补考和复读 第二十七条认真参加课程学习但课程成绩不及格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补考。对作业漏交三分之一、班级漏交三分之一或学校教学检查两次以上者,实验报告漏交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应予重修。补考和复试手续由研究生本人在开学后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对其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后统一报研究生院培训办公室核实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科生免于选课、自习、补考和复试。 (1)免修课程:凡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中,已通过自学或其他方式掌握某门课程相关知识的上一学期平均学分成绩3.3的本科生,由本人申请,学校另行组织考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者,免修课程,课程给予同等学分。分数将根据免试成绩计算。 政治、体育、军训、实验课、实践环节不能免考。 免试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提前一个学期办理审批手续。 (2)自学:上学期平均绩点3.3的本科生,在学习一门理论课程后,可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和需要,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进行自学。自考学生必须按照课程要求完成作业、练习和实验,按时参加期末考试。 (3)补考:课程考试总成绩(包括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等)不合格的学生。)可以在下学期开学时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教学过程中没有补考,可以直接参加复试。 (四)再教育:参加再教育的学生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参加补考或延期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学生; 2.逃考或被认定违纪作弊的学生; 3.一个组内选修课不及格的同学,可以选择同组另一门课,或者选修一门新课程; 4.专业选修课不及格的同学可以换课,放弃,或者选择选修另一门课。 (5)体育课是学生的必修课,考试(包括补考)不合格者应参加复试。体育课成绩可以根据出勤率、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价。如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需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向教务处报告,经分管校长批准。可以免上课,但必须参加老师指定的活动。考试合格后,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6)同一门课最多上两次。 第六节。转专业转学校 第29条下 第三十一条本科生转专业、转专业的具体要求按照《哈尔滨商业大学在籍学生(学籍)登记表》执行,研究生转专业、转专业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哈尔滨商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和转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节休学和复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指定医院确诊的疾病,必须停课治疗,且治疗和休息时间占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2)因病假在学期内旷课超过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特殊原因,经本人向学校申请或学校认为有必要休学的; (四)因家庭发生一些特殊事件而确认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 (五)加入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六)申请休学原因创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因病必须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并经学校批准。可以暂停一年,但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且新生应加入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保留学籍。 在学籍保留期间,学生应与其实际所在单位、学校及其他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休学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已退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其医疗费用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3)学生休学休养,费用自理; (4)停课期间,学生不得住校、上课、考试。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休学原因,到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休学申请表; (2)学生(或家长)持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提供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及学校医务处的诊断证明),学生年级辅导员及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到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学生返校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满后,学生应在开学后两周内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已病愈,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医务科复查并出具诊断后,方可申请复学;因其他原因保留学籍的学生,须持相关证明材料,方可申请复学。原停专业改为按专业类别招生,学生在专业类别分流前返校的,转入专业类别的班级。专业类别分流时,不参加专业选择,直接进入原休学专业学习。比如由于学校招生专业变更,如果没有原来的中止专业,学校会退回到学校指定的相关相近专业。 学生申请复学时,由学生所在年级的辅导员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然后到学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2)申请复学的学生 (一)一年级学生(含专科生)在学年内累计所获课程学分未能达到本学年应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含补考通过学分)的一半;其他年级学生每学期选修课程所获得的学分达不到本学期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学分(含补考合格学分)的三分之一,或逐年累计的学分(除休学时间外)达不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逐年累计的学分(含补考合格学分)的二分之一; (二)未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学或申请复学后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而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当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条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出具退学证明并发给学生本人或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并报黑龙江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学生退学的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已休学的本科生,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完休学手续,由学校将其档案交回家庭居住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居住地或家庭居住地; (二)已休学的研究生可按现行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就业,相关手续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用人单位的,档案和户籍交回户籍所在地; (三)被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含意外伤残)的,由父母或者被抚养人负责接回; (4)休学学生所在学校出具休学证明,根据其学习年限,发给学习证明(至少学习一年); (5)取消学籍或休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二条本科生试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试读仅限于因学习成绩达到学校规定应退学的本科生,即学年累计学分未达到规定学分标准二分之一的一年级学生(含专科生),学期累计学分未达到规定学分标准三分之一或逐年未达到规定学分标准二分之一,但本人愿意继续学习并完成学业的其他年级学生; (二)招收下一年级学生进行管理,试用成功后不再返回原年级; (3)试用期一年,每个学生最多试两次。经过两次试用,学生学习成绩再次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必须办理退学手续; (四)办理程序: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各学院教学秘书根据考试成绩进行学业清理,形成见习学生名单,经学院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将经审核的李 第四十四条注册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并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颁发学位证。 (1)学生在修业期间,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全部学分,可获得毕业资格,准予毕业。 (2)本科生在基本学制内提前一年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经批准可提前一年毕业。 (3)本科生在基本学制内提前六个月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获得批准后,他们可以先工作实习半年,然后回学校参加当年毕业生的注册。 (4)本科学生因学习困难或特殊原因不能在基本学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的,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修业年限的申请必须在上学期期末提出,经学生所属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学生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虽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在校累计学习时间达到学校规定年限的,不得延长修业年限。 第四十五条注册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但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累计学分达到总学分三分之二的,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生要换发毕业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而毕业的,补交毕业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并参加答辩成绩合格后,可取得毕业资格并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2)个别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允许毕业后重考。考试合格的,毕业证书随结业证书换发,但不授予学士学位。 (3)修完课程学生的课程复试质量要求与本科学生相同。考试按照学校规定的方式进行。复试(重做)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补考毕业手续者,学校不再录取。 第四十六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准予毕业,毕业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休学一年以上的,发给学习证明,不满一年的,发给现实学习证明。 第十节学历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实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学位电子注册管理系统,完善学籍、学历、学位信息管理手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学位电子注册。 第50条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转学和转学科(专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及相关academi要求的毕业生 第五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规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和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学生不得有饮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非法图书、期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从事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发现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八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从事宗教活动。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开展活动,支持他们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园里建立和加入学生团体。成立学生团体,应当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并实行注册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邀请校外组织和人员到学校举办讲座等活动,必须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和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和成长的学术、科学、技术、艺术、娱乐和体育活动。 学生的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相关约定。 第六十一条学生举行大型*、*、*等活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经批准的,学校将依法予以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使用互联网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视频资料,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或入侵他人电脑和移动通信网络系统。 第六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哈尔滨商业大学注销学籍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学校通过制定公约,鼓励和支持学生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六十四条学校应当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技创作、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对学生的奖励应当以精神鼓励为主,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表彰奖励的方式包括: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个人荣誉称号;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奖励、证书、奖章、不同等级的奖品或奖学金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事迹及获奖《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生辅修管理办法》学生学籍档案。 对在校学生的奖励具体按照《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哈尔滨商业大学住宿学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登记表》 《哈尔滨商业大学关于评选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十六条学校在表彰奖励学生时,在决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组织作弊,利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设备作弊,向他人*试题或者答案牟利,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者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5)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存在于学位论文和已发表的研究成果中,且情节严重,或者代写、**学位论文的; (6)违反《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和学校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犯其他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多次违反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条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校学生的处罚应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罚适当。 第七十一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二条学校作出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三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或者处理,应当出具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填写《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表格,按照相关程序备案。对被开除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学校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四条学校出具的处分决定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处分情况以及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期限,并告知学生申诉的渠道和时限。 第七十五条除开除学籍外,给予学生处分的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期满后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解除。处分解除后,学生将获得表彰、奖励等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七十六条学生的奖励、处分、处理和辞退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件和学生档案。 被学校开除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并离校,其档案退回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由学生家庭按国家有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所在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投诉 第七十七条学校设立“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校长、职能部门负责人、师生代表、主管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相关学校的校长是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投诉处理、调查取证、公布审查决定等事宜。学校投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第七十八条学生对学校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投诉期内未提出投诉的,视为放弃投诉,学校 第八十条学生对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一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哈尔滨商业大学关于评选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员及优秀团干部暂行办法》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接受继续教育的高等学历学生、华侨港澳台学生和在校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哈尔滨商业大学〔2020〕8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学校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学生事务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哈尔滨商业大学有哪些招生专业



哈尔滨商业大学新生申请转专业有哪些招生专业?学院 特定主题 经济研究所 经济学(经济学、经济统计学、商业经济学)经济与贸易(国际经济与贸易、贸易经济)统计管理学院 物联网工程物流管理与工程(物流管理、物流工程)宝石与材料技术质量管理工程商学院 工商管理(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会计学院 工商管理(会计、审计、财务管理)会计(本科)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财政(金融、税务)公共管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金融、金融工程、保险、投资)法学院 社会法和食品工程学院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环境工程,生物工程,旅游与烹饪 旅游、酒店管理、烹饪与营养教育和药学院 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制药工程与中医药学院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软件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电子商务学院、能源与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管理能源与动力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油气储运工程轻工学院 外国语学院、机械*与自动包装工程、机器人工程、印刷工程、工业工程 商务英语和俄语基础科学学院 体育经济与管理设计学院、汉语言文学与体育学院、应用数学新闻学院 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与绘画人才学院 工商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审计)金融(金融、金融工程、保险、投资)机械(机械设计、*及其自动化)能源动力(能源与动力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药学(药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 会计、市场营销、旅游管理、酒店管理、烹饪与营养教育软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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