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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转专业 物联网工程专业考研的人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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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转专业 物联网工程专业考研的人多吗?

考入深圳大学后可否转专业?

深圳大学有多次转专业的机会:
①按专业招生,按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大类模式培养。
②未申报毕业前均有申请转专业的机会,对原专业没有绩点要求,需参加基本能力考试(理工类专业通常需考数学;文理兼招专业考数学或英语,由学生二选一),合格的学生需参加专业能力考试(由接收学院/部负责组织实施),并由接收学院(部)择优录取。按外语类保送生、体育类、艺术类等单独术科考试录取的学生,不得跨类转专业;普通文理类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有单独术科考试的专业;按定向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在学期间按录取专业学习,不得转专业。除护理学专业(2020级学生),提前批与本科批按规定可以互转。以往,转成功的人数占申请人数的比例约为40%。
③深圳大学设有特色实验班约40个,通过校内二次选拔(含转专业),实行分层分类因材施教,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
A.理工创新实验班:实行高水平、小规模、研究型、国际化的精英培养模式。第一年,所有学生可享有新生全额学费奖学金,从第二年开始,可申请“拔尖创新人才奖学金”、高等研究院出国访学奖学金和助学金等,具体发放办法参照高等研究院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B.其他特色实验班
大数据特色班(计算机与软件学院)、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实验班(计算机与软件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数理金融实验班(经济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投资科学国际接轨实验班(经济学院)、国学精英班(人文学院)、海洋科学菁英班(生命与海洋科学学院与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合办)、高级口译实验班(外国语学院)、工商管理创业精英班(管理学院)等。
④学校鼓励学生自主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同时,学生可以在全校范围内跨院系自由选课。因此,入校后,随着对专业理解的加深,学生有较多机会可以选择进入自己中意的专业进行学习。

物联网工程专业考研的人多吗?



深圳大学转专业 物联网工程专业考研的人多吗?

多啊 ,当然多啊,这个问题我还去问过一名 刚考完研的物联网专业的女生 ,我确定我很有资格回答这个问题。首先物联网专业作为11年才开设的 新兴专业 ,拥有极大的 发展潜力 ,所以选择本专业的人是非常多的。但是 女生还比较少 ,至少我们学校的女生学这个的还是很稀有的,又是一个新一地啊的 和尚专业 啦。然后总体来说,每年的考研人数都是在大幅上升的啊,给你上个图你就明白了。

很多的学校是没有物联网专业对口的研究生专业的 !!!所以尽管考研的人多,但是大家可以偏向的分支专业都不是太相同, 竞争和别的专业差别也不大,尽管放心去考吧,再说物联网在发展过程中, 考生难度相对来说不是很大,当发展起来,就追悔莫及啦

能问这个问题我估计也是想考研的, 这里给大家上点干货吧

物联网专业可以考的方向非常的多,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物联网工程专业考研向:

1:计算机技术物联网工程专业考研向。

2:电科与技术物联网工程专业考研向。

3:计算机科与技术。

4:电与通信工程

大家要是有不太明白的可以自己在百度上查找一下 这些大方向了解了解 ,看看自己真正心仪的专业在哪,这些大专业之下分了 很多小块 ,但是和物联网专业学习的东西都是很挂钩的,也不能算完完全全的 跨考 啊。总而言之, 漫漫考研路,辛苦付出就有回报的, 再多的竞争对手也能杀出一条血路不是。

深圳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咋样



深圳大学转专业 物联网工程专业考研的人多吗?
一、医学院简介
深圳大学医学院于2007年经深圳市人民*批准成立,2009年9月首次招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目前医学院拥有2个本科专业(临床医学、生物医学工程),1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生物医学工程),1个专业学位授权点(生物医学工程领域工程硕士);拥有国家生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医学超声关键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广东省生物医学信息检测与超声成像重点实验室、深圳市生物医学工程重点实验室、呼吸疾病国家重点实验室深圳大学变态反应分室、深圳大学肿瘤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钟南山院士担任医学院名誉院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全国著名临床肿瘤学专家、中国医师协会肿瘤分会副会长姜文奇教授任医学院院长。学院与爱尔兰都柏林大学、密歇根州立大学医学院、香港中文大学医学院以及南加州大学药学院等国际知名医学院校建立了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深圳大学医学院按照“小规模、研究型、精英化”的建设原则,确立了“高端(教学科研平台)、精英(人才培养模式)、超前(科学研究)、精湛(医疗服务)”的办学定位。医学院现有在校学生395名,其中临床医学专业120名(每年30名),生物医学工程专业275名,首批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学生已经毕业,就业率为100%。
深圳大学医学院师资配备齐全,现有师资68名,其中,医学系师资46名,其中教授(主任医师)21名,副高职称13名;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人,60%以上的教师具有海外留学或工作经历;生物医学工程系师资19名,其中教授6名;副教授8名;生化中心有教授1名,副教授1名。特聘教授2名:Dennis
A.Carson教授,杨平常教授。另在第一附属医院及全市各大医院聘任了临床医学师资100多名,全部具有高级职称。
深圳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原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是集医疗、教学、科研和医疗急救于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第二附属医院位于西丽校区附近,规划为立足深圳、面向国际、水平先进的综合型高端医院。我院还与深圳市、区级多家医院合作,建立临床实习、教学基地和非直属附属医院。

二、临床医学专业简介
临床医学本科专业于2008年12月获教育部、卫生部批准设置,2009年首次招生。
临床医学专业着眼于建设现代新型临床医学专业课程系统整合体系,辅以新颖的教学技术和方法,同时开设创新性思维培养、职业态度和人文修养和环境、社会与健康等综合课程作为必要支持,致力于培养有优秀综合素质的临床医学高级人才。
临床医学专业,借鉴国内外著名医学院校的办学经验、教育模式和管理模式,积极探索适应21世纪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卫生服务模式转变需要的创新型人才,探索精英式医学高端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双导师制,每名学生入学后均有一名科研导师与一名临床导师,使学生早期参与科学研究,早期接触临床。大力拓展国际合作,为本科学生与海内外名校交换培养和深造创造条件。

三、临床医学专业培养方案
1.“小规模、精英化、研究型”原则
按照“小规模、精英化、研究型”的原则进行建设和发展。培养视野开阔、胜任高端医疗服务需求的新型医学人才。
2.按照国际医学教育主流模式办学
在实施国家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积极与国内外知名医学院校开展合作,采取“教师请进来、学生送出去”的措施,探索我国医学教育融入国际医学教育体系新路径。
3.双导师制
医学生进入医学院学习即可选择两名导师,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各一名导师,学生早期参与科学研究,早期接触临床。
4.“高、精、尖”医学教育和科研平台建设
建立配合精英式综合培养模式的教学科研管理体系,力争在医学相关研究领域内创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原创性重大成果。
5.培养目标
培养具有扎实的医学理论基础知识、临床基本技能,掌握各种多发病、常见病的基本诊断、治疗和预防方法,又具有国际化的医学视野,较强的动手能力、创新能力、终身自我学习能力和一定的科研能力,同时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掌握医患沟通理念,具备与境内外病人无障碍的语言交流能力的综合性临床医学人才。
6.教学模式
医学院课程设置按照《全球医学教育最低基本要求》和《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并持续建设和创新,以满足医学院长远办学目标。实行“以临床导向基础的器官系统模块整合的课程体系”及“以问题为中心的”教学法等先进的教学模式。目前医学院临床医学本科课程体系划分为主干课程及综合课程两大部分。主干课程包括5个相对独立的模块,是从基础到临床,以器官系统整合为核心,另外计划设置为期3个月左右的“高级选修”课程,与海内外著名医学院校合作,学生交换培养,主要为学生在基础、临床学习实践后,根据个人潜力选择“深度学习”的时期,为学生提供进一步的基础与临床知识、技能培养和开拓视野的机会。综合课程则是由3个围绕主干课程的模块体系搭建而成。整个课程系统中部分核心课程采用双语或全英教学。
7.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推行“三早”教学理念,即“早期接触实践、早期接触临床、早期接触科研”;
注重医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利用假期安排多层次的社会、社区实践活动。
生产实习:从第四年第二学期开始进入为期48周的临床实习阶段,安排学生在临床教学医院各科室进行轮转实习。
高级选修:学习成绩合格的学生本科阶段将派到境内外高等医学院校完成3个月左右的“高级选修”课程学习。
8.授予学位
医学学士

四、招生对象、要求和学生待遇
2014年深圳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共招收医学生30名。
1.招生对象
(1)高考生
2013年高考录取15名,进入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学习5年。
(2)在校生
从深圳大学本科专业学生中择优选拔15名(主要是一年级选拔),选拔考试方式包括笔试为数学、英语、中文三科和面试。通过选拔考试的学生进入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继续学习5年。
2.专业受限
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色盲、色弱者不予录取,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不要报考本专业。
3.学生待遇
学生在临床医学专业5年学习期间,学校全额资助学费,学业成绩优异者可申请深圳大学各类奖学金。进入临床医学专业学习的学生在临床医学专业5年学习期间,如在某学期达到了《深圳大学学业黄牌预警制度》,将在下一学期取消对其资助学费,直至其黄牌警告取消为止。
优秀学生有机会通过选拔赴国外一流医学院校交流学习,或获得国外医学博士(MD)学位。

五、校内选拔考试程序
1.报名须知
(1)报名时间:2014年4月9日――5月6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节假日除外;
(2)报名条件:通过普通高考录取的各专业本科学生(原则上为一年级),并符合深圳大学本科生转专业资格(注:已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不得再申请)。
(3)报名方式:首先在网上报名系统中填写报名表,打印报名表。
(4)报名材料准备:网上报名系统中填报打印的报名表1份(需亲笔签名)、已注册的有效学生证、过往成绩单1份(需学院盖章)共3份材料。
(5)交报名材料地点:深圳大学南校区医学院综合楼723,联系人:李老师,*:8667-1923;
2.报名资格确认
(1)时间:2013年5月8日;
(2)在校园公文通中公布符合报考临床医学专业的参加笔试学生名单,笔试之前,学生可到个人信息中查询考试时间和地点。
3.笔试
(1)考试日期:2014年5月18日和19日,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2)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3)考试科目:数学、中文、英文;
(4)考试内容:数学水平考试(高中数学基本内容),不针对教材;英文水平考试,不针对任何教材;中文水平考试,不针对任何教材;
(5)笔试每门课程满分100分,总分300分;
4.面试
(1)面试资格:按照笔试成绩选取排名前30名考生参加面试;
(2)面试时间:2013年5月25日,面试时间顺序另行通知;
(3)面试内容:外语口试,学生综合素质(含人际沟通能力和对临床医学专业的理解等),面试总分为300分;
(4)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5.录取原则
最终成绩根据『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总成绩』计算,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预录取前15名。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期末成绩绩点未达到学校转专业要求者将取消其转入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的资格,名额由后一名递补。
6.录取通知
6月下旬,招生办*通知被预录取学生本人。
最后录取为临床医学专业的学生可于7月下旬到招生办(师范学院A座办公楼A413)领取录取通知书。
7.报到注册
新学期报到注册日,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到医学院报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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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



深圳大学转专业 物联网工程专业考研的人多吗?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般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完成学业,需要转专业学习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考核、批准后转入新专业所属学院进行学籍注册,并以转入专业为主修专业完成学业。

第三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须修满转入学院(部)相应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录取学校学习者,须本人申请,原录取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应征入伍者除外)。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教务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时间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三)学生怀孕、生育,暂时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的;

(四)应征入伍的;

(五)出国留学的;

(六)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七)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五条 休学时间以一学期为单位。每次申请不得超过一学年。学校每学期报到注册日受理本学期或本学年休学申请,学期中不再受理(因病休学、请假累计超过六周者除外);学期末受理下学期或下学年休学申请。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自行回校上课及参加考试。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部)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批准后一周内学生持学生证到教务管理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因特殊原因无法来校办理者,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办理其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的办理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户口不迁出学校。

(二)学生因病休学期间或休学期间患病的,医疗费用按校医院规定执行。

(三)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四)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其中,自费出国留学的,保留学籍一年;应征入伍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五)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注册生待遇。

(六)休学期间,学生对其行为自行负责。

(七)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情形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八条 休学学生复学手续的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和相应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部)审核,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书,由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经学院(部)审核,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九章 退 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所取得的课程学分数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在校学习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或复学手续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凡因上述情形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的,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学生所在学院(部)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本人可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根据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并附有关材料,经院(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送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学生工作部门备案,报学校决定。

第五十一条 对予以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达的,由学院(部)在校内公告,公告7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二条 退学及注销学籍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退学须按规定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退学学生,根据在校学习时间及完成学业情况,按本规定第十章相关规定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三)退学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的,注销学籍,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四)凡注销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 要求毕业的学生或拟提前毕业(指学习年限少于标准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拟毕业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求所获得的课程学分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70%。学生的毕业申请由所在学院(部)审核、汇总名单报教务管理部门,纳入正常毕业生计划。如有变更,须在春季学期初撤销申请。

第五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须按其入学年级专业(转专业学生按转入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同时,由所在学院(部)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进行全面的考核鉴定。思想品德的考核,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学生本人小结、师生*评议形式,由学院(部)根据学生实际表现作出相关鉴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考核结果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审核,学校批准,可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部)、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七条 已提出毕业申请但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但所获得的学分数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80%的;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三)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的。

第五十八条 结业学生应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经重修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审核,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不回校重修的,或重修不合格的,或一年内重修合格但未申请换领毕业证书的,或回校重修期间有作弊行为的,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一)毕业时,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获学分数不符合结业要求的;

(二)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

第六十条 肄业学生不得回校重修,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生学习未满一学年退学的或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二条 本科插班生、休学生、转学生、交换生、外国留学生的学习要求和学历学位申请与授予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须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的,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需要补办证明者,须登报声明原证书作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证书复印件、大一寸蓝底近照一张,经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补发证明。该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涉及的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由教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全文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进行。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对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将撤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注册后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一)因病请假,凭学生本人申请及学校医院的病假条。
(二)因事请假,凭学生本人申请及有关部门书面证明材料。
(三)两周以内假期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两周以上假期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
(四)因事请假必须由学生本人办理。
(五)学生请病假、事假期满后须到教务处销假。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通常为四年,城市规划、建筑学等土建类学科专业为五年。学校实行学分制,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制。我校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八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 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八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在规定的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内仍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之学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九条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年级各专业总学分要求按相应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三章 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
第十条 学校实行辅修、双专业和双学士学位制度。
第十一条 学生经高考录取入学后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在校学生如学有余力,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校条件,申请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辅修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审查合格后可获得“辅修专业证明书”。“辅修专业证明书”只证明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外的另一专业辅修计划,不证明学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该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审查合格后可获得双专业证明。双专业证明体现于学生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并完成与主修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获得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必修课程合格且未受过处分的在校生有资格申请辅修、双学位、双专业,其申请程序为:学生在第四学期末向双方学院提出申请,申请修读的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学院情况对学生修读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后将批准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学院将批准修读本学院辅修、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双专业或双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习要求:
(一)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与申请者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教学要求也相同时,不须再修读该课程,所缺学分可由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其他课程补足。
(二)所申请的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与申请者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但教学要求与内容有所不同的,可以申请免听或免修。
(三)获得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资格的学生,相应取得的课程学分不同时作为主修专业的学分重复计算。如果在毕业时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未达到学分要求而放弃,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声明后,其相应课程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学分。
(四)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完成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向修读学院提出获得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十八条 已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如未完成双专业、双学位的学习,但符合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要求,可改为申请辅修。
第十九条 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生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交纳一定费用。
第四章 选课
第二十条 各专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其中必修课分为综合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选课,应根据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选课内容。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无论何时修读,其性质均为必修。有严格规定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规定的先修课程。学校允许学生跨专业选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通过选课系统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输入每学期的选课信息。学生输入选课信息后,必须认真核对自己的选课结果并予以确定。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学生可修改自己的选课信息;超过规定的选课时间,学生只能查询选课结果,不能修改选课数据。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将被视为未获得该课程的听课及考试资格,学生不得自行听课,不得自行参加该课程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的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四条 按残疾考生录取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所属学院及校医院、体育部和武装部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可免修体育课和军事训练课,但须用其他课程补足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自学方式修读课程,通过考核后取得某门课程的学分,但学生选课后必须按规定办理该门课程的免听或免修手续。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学生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成绩记载为F。
第二十七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为考试。
(一)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如果采用开卷、口试等形式,须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
(二)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评定包括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包括课程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期中考试等。期末成绩与平时成绩的百分比一般分别占60%~70%与40%~30%。
(三)学生凡因考试安排冲突、患病住院或突发意外事件不能参加考试,须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申请未获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视为缺考,成绩记载为F。
第二十八条 任何课程,学生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记载为F。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对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重修制度。
(一)对考核成绩为F的课程,学生如欲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均应重修。重修课程按上级批准的学分制收费办法缴纳费用。
(二)在校学习期间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每次考核成绩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库。
第三十一条 凡已选课修读的课程,其考核成绩均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库。
第三十二条 学生课程学习的考核成绩采用A、B、C、D、F等级记分制记载,其中,采用提高型附加题考试的课程考核成绩采用A+、A、B、C、D、F等级记分制记载。同时,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以学生修读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时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的,其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成绩记载为F),并在其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学校还将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建议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经学生本人同意。
第三十六条 每学年各专业转出的学生数一般不超过该专业总人数10%。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第一学期;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
(三)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四)已提出毕业申请的学生。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于每学期结束前四周内进行。办理程序为: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学院考核后,由转入学院于放假前上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于下一学期开学初公布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手续。转入学院对转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学院相应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 学生自入学起在校学习两年内转专业最多可申请一次;在校学习时间累积超过两年者原则上不受理转专业申请,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须本人申请,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经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学校;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五)应予退学;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教务处核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时间超过六周;
(二)一学期内请假累计缺课超过六周(含六周);
(三)学生怀孕、生育,暂时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
(四)应征入伍;
(五)出国留学;
(六)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
(七) 其他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四十五条 休学时间原则上以一学期为单位,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
休学期间须离校生活,不得自行回校上课及参加考试。
第四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应回家休养,养病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医院规定执行;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注册生待遇;
(五)学生休学期间对其行为自行负责;
(六)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允许保留学籍一年;
(七)学生应征入伍,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批准后两周内学生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一周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办理其休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满,若需继续休学,必须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的办理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取消其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八条 复学手续的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和相应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情况,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有关本人病愈诊断证明书,并由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经学院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复学手续。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一)在所修读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类学分中,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已重修合格课程除外),其学分累计达20学分以上(含20学分);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三)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
按以上规定对学生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之外,应当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诉和申辩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写出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情况说明等材料,院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 报学校决定。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将在校内公告,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三)退学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四)凡注销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予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由各学院要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鉴定,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业成绩等方面。思想品德考核与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学生本人小结、师生*评议形式,由学院作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定。
第五十三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考核结果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由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对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五条 要求毕业的学生,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审核、汇总名单报教务处,纳入当年毕业生计划。如有变更,原申请须在春季学期初撤销。
第五十六条 已提出毕业申请而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未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但所获得的学分数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90%,可发给结业证书;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结业证书;
(三)凡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四)结业的学生,应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经重修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不回校重修、重修不合格或一年内重修合格但未申请换领毕业证书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拟提前毕业者(指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拟毕业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将被纳入当年毕业计划,届时修不满学分者,须在春季学期初撤销申请。
第五十八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或者毕业时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缺学分数不符合结业要求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按其入学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本科插班生、休学生、转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习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必须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方能离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不补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生遗失或损毁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可按有关手续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施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废止。
第六十五条 教务处依据本规定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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