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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各专业学费 2020年贵州大学转专业,大一新生转专业和入学考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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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领导下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本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例可获得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本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所应承担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自觉维护学校稳定、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经学院批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到者,因不可抗拒因素等正当事由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学籍,退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各种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持二甲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可随下一年度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缴足各项应交费用后,持交费凭证和本人学生证到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节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条学生每学期所学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等级制(九级记分制:优+、优、良+、良、中+、中、及格+、及格、不及格)记分。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采用等级制。

考试课程成绩以学期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完成各教学环节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课程结束必须经考核获60分或“及格”以上成绩,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年或学年以上的课程以学期为单位计算学分。

第十三条学生一般从第三学期开始,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选修课程。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学分绩点和平均学绩制。

第十五条确有能力自学某门课程的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办理课程免听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必须修读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特殊情况,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申请免修获得学分。

确因身体原因(病、残)不能上公共体育课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疾病证明,校医院复查核实,体教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转入保健班学习。

残疾学生经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免参加军训,按规定给予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所有修读后而未获学分的课程,一律按未修读过的课程同等对待。因故不参加考核,学分绩点取0,并参加平均学绩计算。

第十八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学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可以缓考。所有缓考都编入下一轮同科目考核。缓考合格后所取得的学分和绩点数,与正常考核取得的学分和绩点数同等对待。

第十九条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考试有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录,不记学分,学分绩点取0,并参加平均学绩计算。学籍档案注明“作弊”字样。并按《贵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三节主辅修、双学位

第二十条学生在修读第一专业(主修专业,即新生录取专业)的同时,根据学校所设置的专业计划可以在本学院或跨学院按“辅修专业计划”选修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课程,并按辅修专业规定的收费标准缴费。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修读第一专业(新生录取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者,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在本学院或跨学院选修第二专业课程。

第二十二条在本学院或跨学院选修第二专业课程的学生,凡修满第二专业各类课程要求的学分数和该专业要求的毕业总学分数,在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时,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学生主辅修的上课时间冲突时,允许学生申请对冲突的课程办理免听手续。

第二十四条第二专业与第一专业中完全相同的课程,经第二专业所属学院负责人及学校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其学分用第一专业中该课程学分替代。

第二十五条“辅修专业”、“双学位”的成绩登录及学籍管理按照《贵州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节选课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选课的自*。选课在教学资源合理调配安排的前提下,学生可根据教学资源配置状况选课。学生选课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在导师的指导下按学期进行。

第二十七条对于公共必修课,必须按教学计划修读所有课程并取得学分。缺少其中任何一门课程的学分都不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对于没有按教学计划修读完课程的不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学生选课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五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专业推荐,经转入专业考核同意,转入该专业学习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新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内的学习成绩特别优秀,达到《贵州大学普通本科优秀学生校内转专业实施办法》规定的转专业条件者;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后,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六)学校另有规定者。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还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下一批次录取转入上一批录取专业、院校者;

(三)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六)应予退学者。

第三十一条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在双学期(二、四学期)向所在学院申请,学校按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在每学年开学后2周内办理完毕。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后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节休学、复学、退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甲以上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学校医院同意,须停课治疗、休养达一学期上课时间的1/3及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上课时间1/3及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已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学校应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休学手续及休学学生的有关权益:

(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同意,因病休学者须附上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或其他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离校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

(二)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奖学金、贷学金等停发。学校只负保留学籍义务。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往返路费自理,其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九条学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的一个月,应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的复学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了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三)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一)本人坚决申请退学,经说服劝阻无效者;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或取消复学资格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患有其它不能正常上课、不适合集体生活的疾病,短期内难以治愈者;

(六)因伤残不能在校坚持学习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十)报考其它学校必须办理退学手续。

按本条规定处理学生,对学生只是一种学籍处理而不是一种违纪处分。

第四十二条退学学生的处理,由学院填写“学生学籍处理联单”(附有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具体审核意见,校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或由校长办公会委托的分管副校长审批。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退学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批准退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和限期离校事宜。

第四十五条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办理。

第七节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七条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八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按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要求的各类课程的学分数和总学分数,即可取得毕业资格,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取得毕业资格的年度计算。

第四十九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习成绩优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最低学分的学生提前毕业,但学习年限不得少于标准学制的1年;也允许学生根据自身条件酌情安排学习进度,延长学习年限而推迟毕业,但在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标准学制的2年。

第五十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修满本专业要求的学分者,可核发结业证书。结业学生离校后2年内仍可申请按规定继续选课学习,并履行缴纳学费的义务,待修满本专业毕业规定的各类学分后,再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但不具有学位申请资格。毕业时间按取得毕业资格的年度计算。逾期仍达不到毕业条件或不办理有关手续者,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五十一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并取得若干学分,中途退学者,颁发肄业证书。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不发给学历证明或成绩表。

第五十二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取得毕业资格,且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条件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四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登报声明遗失或损坏作废后,可发给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纪律与考勤

第五十五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和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而缺席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五十六条学生一经选定课程,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和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不舞弊。学生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免修、免听的课程可不参加该课程考勤。

第五十七条对于旷课的学生,学院领导以及班主任、任课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需处理时应及时做出处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五十八条凡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至29课时者,给以警告处分;旷课30至39课时者给以严重警告处分;旷课40至49课时者给以记过处分;旷课50课时以上者给以留校察看处分;旷课60学时以上者,折合为两周未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参照第四十一条第(八)款作退学处理。

第五十九条学生请假一天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班主任同意;一天以上一周以内,填写请假单,由学院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负责人批准并须报校教务处、学生处备案。请假审批手续由学院存查。

学生外出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因故须请假者,由带队教师或有关人员批准。未经请假(或准假)而缺席者,每天以旷课6学时计算。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急病等原因不能及时请假的,事后应补假。

第六十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批准人销假。如假满仍不能回校学习,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一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三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五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六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七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八条学生举行大型*、*、*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九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一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十三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查,报学校批准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五条学生犯有第七十四条所列的错误,经教育后能深刻认识错误,并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六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后5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后15日内向申诉人做出复查结论。若学生对学校的复查结论不服,可继续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十八条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参照执行。

第八十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八十一条本规定由校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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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学校前身系创建于 1978年的贵州教育学院,2009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改制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2013年,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资格;2015年,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16年,学校入选为贵州省“十三五”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2017年,获批省级“双一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学校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经过 43年的发展,培育了“人一之,我十之;咬定青山不放松,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师院精神,铸就了“为人师表”的校训,孕育了“求真务实,自强不息”的校风,“厚德树人,言传身教”的教风和“立志勤学,知行合一”的学风。学校为贵州省第一所“绿色大学”、首批“高校文明校园”和“特色文化学校”,获批贵州省首家的国家级“华文教育基地”,并设有贵州省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中心、教育部西部地区中小学校长国家级培训基地、国家教育考试评卷基地、教育部书画等级考试贵州省承办机构和文化部“中国乡土社会研究中心(贵州)”等机构和平台。学校主动服务贵州教师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贵州基础教育培养了20余万名教师和教育管理干部,为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基础教育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学校现有 18个教学单位,50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等10个学科门类,在校全日制学生13861人,形成了包括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继续教育等多层次、多形式的人才培养体系;有一所附属中学――贵州省实验中学。学校有教职工1154人,专任教师811人,其中副教授及以上502人,博士227人,硕士515人。教师中86人次获省部级以上人才(团队)称号,拥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4人,省*特殊津贴专家6人,省管专家5人,省级学术带头人4人,省级教学名师7人,入选贵州省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高层次创新型百层次人才、省级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等43人次。校外*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62人。学校现有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2项,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3个,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1门,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3个,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5项;贵州省区域内一流建设学科1个,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支持学科共12个。国家级众创空间1个,省级院士工作站、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高校人文社科基地、省级人才基地等省部级科研平台34个,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中心2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近年来,共获批122项国家级项目,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61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6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353项;横向项目170余项;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近50项。,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先后与美国、加拿大、泰国等国和台湾地区高校和教育机构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并加入了 “国际教育联盟”、“中泰高等教育联盟”,通过学生海外实习交流、教师访学培训、留学生教育管理、外籍专家聘请等方式拓展范围、丰富渠道,不断深化交流与合作;与华中师范大学、青岛大学、武汉音乐学院等高校建立了对口帮扶关系,与华中师范大学、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财经大学等高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浪潮集团等企业,以及贵阳市乌当区人民*、印江县*等地方*,省内各市(州)教育局签署合作协议;与贵阳六中、遵义四中、贵阳二中、清华中学、南明区华麟学校等134所学校共建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当前,学校正按照 “应用型、师范性、开放性”办学定位,着力培育办学特色,不断深化综合改革,推进各项事业发展,努力朝着把学校建成区域一流特色鲜明应用型大学的目标稳步迈进。

贵州大学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号)及教育部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阳光、公正,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贵州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部省合建高校、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是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贵州省教育厅。学校代码:4152010657。学校主校区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甲秀南路。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所有环节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贵州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贵州大学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按照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要求,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含艺术、体育、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专升本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室,负责监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工作,受理招生工作中的有关举报,维护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贵州省教育厅核定下达的招生计划,并结合学校在各省的生源情况,面向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除西藏外)。学校2020年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不超过本年度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平行志愿投档范围内合格生源的调剂录取。最终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审核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九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类型,若首轮投档后计划未完成,接收征集志愿投档考生。

第十条 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依次录取第二、第三……及征集志愿的考生。

第十一条 普通类、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分数以投档成绩为准)的原则确定专业(含未实行平行志愿模式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即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若高分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取,按其第二、第三……等专业志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其未填报且学校未录满专业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将予以退档。

艺术类专业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按照“分数优先”原则确定专业,即优先满足专业成绩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按照“志愿优先”原则确定专业。有特殊投档、录取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规定确定进档考生的专业志愿。

第十二条 在分数优先原则录取时,若遇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按考生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的总分从高到低排序;若再遇相同分数,则按考生文(理)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若按以上方法仍遇相同分数,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顺序进行排序。

第十三条 特殊类型专业招生录取

1.艺术类专业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均按照学校已发布的各类型招生简章中公布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2.体育类专业招生。体育类专业考生须参加生源省统一组织的体育术科考试。对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上线的考生,学校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如生源省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生源省的录取原则录取。

3.旅游管理专业(中外合作办学)要求考生高考成绩达到生源省第一批次本科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结合专业志愿择优录取。考生高考语种为英语,且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生源省高考英语科目满分成绩的50%,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英语单科成绩排序择优录取。本专业与英国林肯大学联办,前三年学生在贵州大学学习,符合林肯大学要求的学生最后一年前往林肯大学进行学习,圆满完成学习任务修完规定学分者,颁发英国林肯大学国际旅游管理文学学士学位证书以及贵州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若学生最后一年未能前往英国林肯大学学习,则继续留在贵州大学完成最后一年学业,达到毕业条件,颁发贵州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贵州大学学士学位证书。本专业仅招收填报有明确专业志愿的考生,且考生入校后不得申请转专业。(具体详情可查看其招生简章网址 http://rso.gzu.edu.cn )

4.面向贫困地区的国家专项、地方专项计划。两项专项计划仅招收省内实施区域考生,实行单独计划、单独录取,在提前批次结束后一本批次投档前投档录取。

5.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仅招收省内少数民族考生,民族预科班为一年制预科,完成一年预科班学习,考试合格后,升转到相应专业进入本科阶段学习。

6.专科升本科招生计划。(1)考生文化统考成绩须达到全省合格线;(2)专业考试成绩不低于50分;(3)按不超过招生计划130%的比例划定各专业合格考生范围;(4)在文化、专业成绩双上线的前提下,按照招生计划数以考生文化成绩加专业课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排序后择优录取。如果出现招生计划最后一名总成绩并列情况,则以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若文化考试成绩再相同,按数学(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5)学校将根据生源情况,对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的剩余计划进行调整。该计划所招学生就读于贵州大学人武学院校区。

第十四条 《中美人才培养计划》121项目实验班招生

1.音乐表演专业(《中美人才培养计划》121项目实验班)仅在贵州省内招收西洋乐器、美声唱法的考生,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且该科成绩不低于生源省英语科目满分分值的50%,音乐类专业成绩均须通过生源省音乐类统考本科专业合格资格且省内考生成绩不低于200分、省外考生成绩不低于专业满分成绩的65%。本专业与美国特洛伊大学联合培养,学生第一学年在贵州大学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并取得托福成绩(总分至少 70 分)或雅思成绩(总分至少 6.0 分),且满足美国特洛伊大学录取要求后,第二、第三学年到美国特洛伊大学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第四年返回贵州大学完成规定的后续课程和学分,在学习期限内同时达到两校商定的121项目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与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分别获得贵州大学 “音乐表演”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美国特洛伊大学的音乐类学士学位证书。本专业在艺术类相应批次投档录取。

2.英语专业(《中美人才培养计划》121项目实验班)要求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且该科成绩不低于生源省英语科目满分成绩的70%。本专业按商务英语方向培养。本专业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曼斯菲尔德大学联合培养,学生第一学年在贵州大学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并取得托福成绩(总分不低于61分)或雅思成绩(总分不低于6.0分),且满足美国曼斯菲尔德大学录取要求后,第二、第三学年到美国曼斯菲尔德大学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第四年返回贵州大学完成规定的后续课程和学分。在学习期限内同时达到两校商定的121项目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与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分别获得贵州大学“英语”本科毕业证书、“文学学士”学位证书,美国曼斯菲尔德大学的“文学学士”学位证书。本专业在本科一批次投档录取。

3.金融学专业(《中美人才培养计划》121项目实验班)要求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且该科成绩不低于生源省英语科目满分成绩的70%。本专业与美国北阿拉巴马大学联合培养,学生第一年在贵州大学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并取得托福成绩(总分至少 70 分)或雅思成绩(总分至少 6.0 分),且满足美国北阿拉巴马大学录取要求后,第二、第三学年选送到美国北阿拉巴马大学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第四年返回贵州大学完成规定的后续课程和学分。在学习期限内同时达到两校商定的121项目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与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分别获得贵州大学“金融学”本科毕业证书、“经济学学士”学位证书、美国北阿拉巴马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证书。本专业在本科一批次投档录取。

上述三个实验班专业的学生仅招收填报有明确专业志愿的考生。凡进入实验班项目的学生必须按照本专业实验班教学计划安排(含国外学习阶段)完成学业,未进入国外学习阶段的学生,将编入下一年级121项目实验班相同专业学习,直至完成该项目培养计划安排(含国外学习阶段)方可取得相关专业学历学位。三个专业实验班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也不能转入该实验班对应的普通类专业。(具体详情可查看招生简章网址 http://rso.gzu.edu.cn )

第十五条 新高考改革省份考生按照当地省(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定进行录取;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必须达到两科B(含)以上,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若分数相同,依次按AA、A+B、AB+等级顺序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招收内地新疆高中班计划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录取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大类招生的专业,学生进校经过一年基础平台课程学习后,将结合学生高考成绩、学习成绩及志愿,按照学校大类分流办法,在大类所涵盖的专业内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八条 除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中美人才培养计划》121项目实验班的英语、音乐表演、金融学共计四个专业高考语种为英语外,其余专业语种不限,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专业的外语必修课程主要为大学英语,少数学生可申请并经所在学院推荐选择修读大学日语、大学俄语、大学法语、大学德语作为大学外语必修课程。

第十九条 男女比例要求:男女不限。

第二十条 部分专业特殊要求:1、建筑学专业、城乡规划专业、园林专业要求具有一定美术基础,无色盲、色弱。2、旅游管理专业要求五官端正、无醒目疤痕,口齿清楚,无残疾。其余专业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旅游管理专业(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情况:国内学习期间学费按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24000元/年执行。在国外学习期间由外方按当地的规定及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中美人才培养计划》121项目实验班的音乐表演专业、英语专业、金融学专业收费情况:(一)贵州大学按普通本科学生收取学费,音乐表演专业学费标准每生10800元/学年、英语专业和金融学专业的学费标准为每生4920元/学年;(二)在国外学习期间由外方按当地的规定及标准收取费用;(三)本项目合作单位中教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向学生收取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新生报到及复查:

1.被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时入学,根据要求到指定学院报到。对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2周内未到校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按照《贵州大学本科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在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3.新生入学后,将统一集中在阳明学院培养一年(除艺术类专业、软件工程专业、护理学专业、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中美人才培养计划》121项目实验班的音乐表演专业、英语专业、金融学专业、第二批次专业新生外)。

第二十三条 奖贷(助)学金及就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符合政策要求的,可在生源地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家庭经济仍有困难的同学,学校将采取国家助学奖、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社会捐助等多项有效措施,帮助其完成学业,决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旅游管理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在英国林肯大学学习期间,英方给予不低于2000英镑的奖学金,国内不再给予资助。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如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贵州大学招生联系方式:

信息公开网站: http://rso.gzu.edu.cn

联系*:0851-88305150 0851-88305151 0851-88292075

监督*:0851-88292118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州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

注:章程内容最终以阳光高考平台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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