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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电子信息专业 广东:南方医科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 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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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电子信息专业 广东:南方医科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 百度...

广东:南方医科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 百度...

【 #考研# 导语】 考 网考研频道从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网了解到,南方医科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已发布,详情如下:

一、招生计划

(一)我校2023年面向全国拟招收硕士研究生2450人;其中拟招收推荐免试生不超过总招生计划50%,以最终确定录取人数为准。我校2023年硕士招生专业目录中各专业招生人数为拟定人数,实际招生数将根据国家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生源情况而定,除去推荐免试招生人数,剩余全部计入相应专业的统一考试招生计划(后续会更新各专业招收统考计划,请考生关注我校研招网)。

(二)我校2023年拟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若干,统考专业目录中所有专业均可报名。

二、学制及培养

(一)学制和学习年限

我校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2年,其他专业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二)培养方式

1.全日制: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2.非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应届生及非在职人员不得报考非全日制研究生。

(三)学位类型

1.学术学位:以培养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人员为目标,侧重于学术理论水平和实验研究能力的培养,学生毕业时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术型学位;

2.专业学位:以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侧重于从事实践工作能力的培养,学生毕业时授予专业学位。2023年,我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教育全部实行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的培养模式(5+3模式)。

三、报考条件

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我校硕士研究生按培养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两种类型的专业代码不同。除满足教育部要求的招生条件外,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专业的报考条件提出了不同要求,请考生务必仔细阅读,以免发生报考失误。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网上)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除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外,其他报考条件与统一考试考生一致。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全国统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且符合以下要求,按照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a.已修大学本科必修课程,并提交学习学校提供的学习证明及成绩单;

b.报考专业与所学专业及目前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并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c.复试时需加试两门业务课。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5)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2.全国统考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我校全国统考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拟招生专业:护理(专业学位)、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电子信息(专业学位)、药学(专业学位)、公共管理(专业学位)。根据国家文件要求,统一组织实施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录取;坚持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同一质量标准进行培养;可获得硕士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包含应届生),本科毕业专业须与报考专业相关相近。

(2)现从事职业须与报考专业相关。

(3)在职人员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

3.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

请查看《南方医科大学2023年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含直博生)简章》相关通知。

(五)考生报考专业原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考生须按照与本科毕业专业相关或相近专业进行报考;

2.部分专业报考要求:

(1)临床医学及口腔医学硕士学术学位报考要求如下:

临床医学学术学位(1002)各专业只接受本科专业为医学门类考生报考。

口腔医学学术学位(1003)只接受本科为口腔医学及临床医学专业的考生报考。

(2)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及中医硕士专业学位报考要求如下:

①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专业代码1051开头):(除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放射影像学、超声医学、核医学、临床检验诊断学、眼科学、麻醉学、放射肿瘤学、儿科学、儿外科学方向以外各专业)只接收全日制本科为五年及以上学制西医临床医学专业的考生报考;

②研究方向为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只接收全日制本科为五年及以上学制西医临床医学和精神医学(医学学位)专业的考生报考;

③研究方向为放射影像学、超声医学、核医学:只接收全日制本科为五年及以上学制西医临床医学和医学影像学(医学学位)专业的考生报考;

④研究方向为临床检验诊断学:只接收全日制本科为五年及以上学制西医临床医学和医学检验(医学学位)专业的考生报考;

⑤研究方向为眼科学:只接收全日制本科为五年及以上学制西医临床医学和眼视光医学(医学学位)专业的考生报考;

⑥研究方向为麻醉学:只接收全日制本科为五年及以上学制西医临床医学和麻醉学(医学学位)专业的考生报考。

⑦研究方向为放射肿瘤学:只接收全日制本科为五年及以上学制西医临床医学和放射医学(医学学位)专业的考生报考。

⑧研究方向为儿科学、儿外科学:只接收全日制本科为五年及以上学制西医临床医学和儿科学(医学学位)专业的考生报考。

(3)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专业代码1052开头):只接收全日制本科为五年制口腔医学专业的考生报考。

(4)中医专业学位(专业代码1057开头):只接收全日制本科为五年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的考生报考。

(5)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均不得报考)。

(6)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以及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以报考)。

(7)公共管理专业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我校同等学力身份报考条件且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8)我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对象为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的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已经获得临床、口腔、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不得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四、报名程序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为2022年10月5日至10月25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2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网上报名要求以教育部的规定为准。

(二)网上确认:以教育部及考生选择的报考点的规定为准。

(三)资格审查:我校将对考生的报考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四)注意事项

1.考生要完整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考生报名时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

3.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和我校核验。

以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身份报考的人员,报名现场确认后一周内须向我校研招办提供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主考院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本科成绩单以及毕业专业自学考试课程或网络教育课程设置方案。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报名现场确认后一周内须向我校研招办提供有关高校教务部门出具本科阶段成绩证明或本科自学考试成绩通知单。

4.报考点选择:报考点即考试地点,以就近方便为原则,报考我校考生只要满足报考点要求均可在所报报考点参加考试,网报选择报考点时请仔细查看其要求或咨询当地报考点。

(五)网上确认

1.网上确认时间:按照各报考点通知。

2.网上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均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报考点要求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

(2)考生网上确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应届生持学生证)及考点规定其他材料,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3)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名确认手续。

(4)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确认时应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

(5)所有考生均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6)考生应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7)考生应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信息。

(8)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应通过定期查阅所在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我校网站等方式,主动了解考试安排、防疫要求等事项,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五、考试

(一)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二)初试时间:以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时间为准。

初试地点:考生在报考点指定的地点参加初试。

(三)初试考试科目详见《南方医科大学2023年招收硕士研究生专业目录》,考试科目分为全国统考试卷和学校自命题试卷,各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四)复试与调剂等工作安排以届时的通知为准。

六、录取

1.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的综合成绩(含初试和复试成绩),结合思想政治表现等确定拟录取名单。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硕士研究生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报考定向就业考生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合同,并将合同按规定时间交至我校;请报考定向就业考生慎重了解相关政策,因填报失误,造成不能入学等后果,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3.考生须参加我校规定的体检,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考生不得隐瞒本人病情。若身体状况不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将取消录取资格。

4.我校拟于2023年6月下旬发放录取通知书,9月初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审。若不符合相关要求,将取消入学资格。

七、费用

(一)学费:

1.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8000元/人/年;

2.全日制临床、口腔、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12000元/人/年;

3.全日制电子信息、公共卫生、应用统计、应用心理、护理、药学、生物与医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8000元/人/年;

4.全日制英语笔译、法律(法学)、法律(非法学)、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18000元/人/年;

5.全日制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20000元/人/年;

6.公共管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27000元/人/年,其他专业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为20000元/人/年。

(二)住宿费:执行上级部门审批的相关标准【1500元/人/年,1700元/人/年(带空调)】。上级部门如对收费标准有所调整,则按最新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教材费:自理。

八、奖助学金政策

具体奖助学金政策按照《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方案》执行。

九、其他说明

(一)农村(基层)订单定向生须取得单位同意方可报考,否则将取消考生的报名录取资格。

(二)考生本人对网上报名信息须要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经考生确认的报名信息在考试、复试及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三)考生初试成绩、复试安排、拟录取名单等相关信息均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发布查询,不下发书面通知。

(四)招生专业目录中,不列导师姓名,所列研究方向供考生了解专业研究动态和供报考时参考,复试时或入学后经师生互选确定导师。有关我校导师情况、学科建设及科研情况等,请在各学院和研究生院网站查询。

(五)有关我校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复试、录取等信息,均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站发布,其他渠道信息非我校发布的不予解释,请谨防上当。以上内容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学校相关安排变化将另文说明,解释权归属南方医科大学。

十、联系方式

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020-61648036,61648841

邮箱:*uzsk@163.com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南路1023号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1.南方医科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2.南方医科大学2023年研考初试自命题科目参考大纲

3.南方医科大学历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情况统计

原文标题:南方医科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文章来源: https://portal.*u.edu.cn/yzw/info/1002/1919.htm

南方医科大学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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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南方医科大学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2121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南路1023号-1063号,邮政编码510515; 顺德校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马岗大道33号,邮政编码52830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证书颁发: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南方医科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临床医学八年制(本硕博连读)学生,完成培养计划,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博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条 临床医学八年制(本硕博连读)专业一、二年级学生在国防科技大学(湖南长沙)进行基础课程学习,之后回校本部学习;临床医学(卓越创新班)、基础医学(院士创新班)全程在校本部学习;其他专业一、二年级在顺德校区分属四个书院,之后在专业所属学院学习。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及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专科批次。所有专业录取批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批次执行。考生必须达到生源省份所规定的各批次报考资格条件(如学业水平等级要求),方可报考我校。 第十六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七条 具备教育部保送资格考生的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南方医科大学2020年保送生招生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预防医学、药学、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康复治疗学、公共事业管理、外国语言文学类等专业按大类招生。新生入学后,再由相关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并结合专业兴趣进行专业(方向)的分流。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所有专业(含方向)均招收理科类考生。其中中医学、针灸推拿学、康复治疗学、法学(卫生法学)、经济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险)、应用心理学、外国语言文学类(含翻译、英语、商务英语)、护理学、助产学、公共事业管理(含医院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等本科专业及护理专科专业同时招收文科类考生。 第二十一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南方医科大学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按照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1.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高考总分相同时,按其所在省份投档总分的排名顺序录取;若所在省份投档时未排序,则对比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文科类考生依次对比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成绩,理科类考生依次对比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 2.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3.当第一次投档未能录满时,依次接收后续批次投档考生,但只能录取到前一次投档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 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单列,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保送学习的考生必须参加本校组织的保送生综合考核测试,测试合格者,报送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和国家教育部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的招收,从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不低于我校在该省(自治区)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内的少数民族考生中择优录取。预科培养一年后,成绩合格者转入我校就读。 第二十六条 港澳台地区学生,新疆、西藏内地高中班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除临床医学八年制(本硕博连读)之外的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室通过的各种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招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九条 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普通本、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专业的考生,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三十条 我校在浙江、上海、北京、天津、山东、海南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在上述省份(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我校在江苏省按先分数后等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选测科目的等级是BB及以上,等级顺序为A+A+→A+A→AA+→AA→A+B+→A+B→AB+→AB→B+A+→B+A→B+B+→B+B→BA+→BA→BB+→BB,同分同等级考生按数学、语文、外语科目的成绩(含附加分)从高到低排序。 第六章 招生体检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管理规定予以调整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色盲色弱的考生有严格的专业限制,请考生在填报志愿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报。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三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执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规定。学费标准:医学类专业7660元/人·学年;理工类、外语类专业6850元/人·学年;管理、经济、法学类专业6060元/人·学年。上级物价部门如对收费标准有所调整,则按最新核定的标准执行。 住宿费: 执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审批的相关标准【1500元∕人·学年,1700元∕人·学年(带空调)】(宿舍水电实行定额管理,超出部分的费用,由学生自付)。上级物价部门如对收费标准有所调整,则按最新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年拿出专项基金,设立多项新生奖学金项目,用于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优秀新生;同时建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单科课程成绩优胜奖、国家奖学金、社会专项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困难补助等奖学助学机制,支持每一个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于老师 监督*:020-61648106 传 真:020-61648107 电子邮箱: jwjccwxc@163.com 第三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 020-61648502 61648504 传 真:020-61648524 电子邮箱: zsb@*u.edu.cn 学校网址: http://www.fimmu.com 招生网址: http://portal.*u.edu.cn/bkzs/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南方医科大学授权南方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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