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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国留学人员档案 留学生落户上海档案挂靠

今天蜕变学习网小编整理了上海出国留学人员档案 留学生落户上海档案挂靠,希望在这方面能够更好的帮助到考生及家长。

上海出国留学人员档案 留学生落户上海档案挂靠

留学生出国前人事档案存放哪里?回国后如何进行学历...

很多中国留学生关心出国前离校时的人事档案应该存放在哪里,回国后如何进行学历学位认证,针对以上问题,日前,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了回应。

学生的人事档案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材料,也是人事管理和服务的依据。关于出国前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问题,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表示,根据相关规定,严禁个人保管自己的档案,高中或者大学毕业后应把档案存放至户籍地档案保管机构,例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人才中心等。档案存放至户籍地档案保管机构后,如想把档案转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留学人员档案室,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在线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在留服中心存档只是存放路径之一,档案存放在户籍地档案保管机构是可以的,且留学期间档案和户口最好在同一地,方便办理各项手续。无论留学生们把档案存放在哪里,都不会影响学成回国后办理学历学位认证、就业报到等相关业务。

留学回来后,是否都要做学历认证?对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做出解释,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是一项社会服务,不具备强制性。留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自愿进行申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可根据申请人的自主申请,依据《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办法》对境外颁证机构的合法性、文凭证书的真实性、国(境)外文凭证书与我国学历学位的对应关系提供咨询意见,以便于协助申请人满足在国内进行升学及就业等相关需求。

据了解,目前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已变成在线申请方式,不需要到现场提交材料。申请人可以登录http://zwfw.cscse.edu.cn/进行注册、上传相关材料并提交认证申请和缴纳认证费用。认证结果也会以电子证书的形式发放,不再提供纸质证书。申请人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查看认证材料清单。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国家的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需要学生提供额外的材料,请仔细对照相关留学目的国的特殊材料要求,保存好相关材料。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部分海外院校正常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冲击,大量中国留学人员无法正常继续学业。对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根据疫情形势发布了学历学位认证有关说明。说明指出,受疫情防控影响,留学人员无法按时返校而选择通过在线方式修读部分课程,以及因此导致的其境外停留时间不符合学制要求的情况,不作为影响其获得学位学历认证结果的因素。

不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明确表示,坚决反对部分境外院校和中介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假借疫情突击增开大量在线课程。按照《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办法》有关精神,此类文凭仍不在中心认证范围内。借此提醒广大留学人员,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看课程信息,谨慎甄别,警惕入学要求过低或者学制过短的课程,谨防上当受骗、利益受损。

出国留学的学生档案一般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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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读书的话,档案处理一般有四种方式:
1、存放于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随着我国自费留学的学生人数不断增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在1997年正式成立了“留学人员档案室”,专门负责留学生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以及相关的延伸服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教育部的留服中心留学人员档案管理处只设在北京,没有任何分支机构代办留学人员存档业务。
但是,留服对于存档的对象是有要求的,具体要求如下:
1)国内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后无工作经历直接赴国外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
2)国内高校在校期间办理完毕业手续或者退学手续的留学人员,直接赴国外攻读学位的。
3)国内高中毕业直接赴国外攻读学位的自费留学生
4)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公派留学,或者是赴国外的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是不能够在留服办理存档手续的。
留服中心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辉煌时代大厦6层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留学人员档案室
咨询*:010-62677800
邮编:100080
对外办公时间:
周一到周五:9:00-16:00;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渣顷日休息
2、毕业后档案存放学校(一定注意两年期限)
关于毕业后档案还能存放学校,有尘启的学生可能表示非常困惑!毕业生在离校前可以到学校申请暂缓就业,学校可以为学生保留档案2年。需要注意的是,在2年之内,一定要及时回学校办理档案转移,将自己的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或者是接收单位,因为两年有效期一到,学校就会按照规定把学生的档案打回原籍,很可能造成档案的丢失。
3、转回生源地人事部门
生源地的人事部门一般是指地级市的人事局,但是中国那么多城市,每个地方的政策也会有所不痛,比如辽宁省是辽宁省教育厅接受,而黑龙江省则是由人事厅统一接收。还有的省市要求是回到本省的高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或者是就业指导中心,所以这就需要各位毕业生咨询家乡当地的接收单位,问清楚后再办理相关的手续。
4、家乡的人才市场
把档案放派梁如在家乡的人才市场是一个比较不错的选择,毕竟以后如果有什么事情,父母可以帮着处理。就算是以后回国找工作也不会麻烦,如果最终从事的是国企或者是考到公务员等等,可以让就职单位将接收档案的函直接发到家乡的人才市场调档即可!

留学生落户上海档案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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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 身份证 件。

(二)申请单位报告。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含和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许可经营的,另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另须提供批准证书)。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上级法人的上述相关证件(须加盖上级法人公章)和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上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证件剩余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上。

(四)《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

(五)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另: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 劳动合同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验资证明。

(二)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 企业所得税 税单(零税单无效)。

(三)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 凭证。

二、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一)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三)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 工作证明 (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四)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在沪落户地址证明。落户地址为个人购*的产权房的,提供 房产证 ;落户地址为配偶或 直系亲属 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慧消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七)子女 出生证明 (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八)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九)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 个人所得税 的证明( 社保缴费基数 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十)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二)配偶和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证明、配偶国内谈碧盯最高学历学位证书(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子女出生证明(子女在国外出生的,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 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

(三)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加盖单位公章);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

(四)放弃随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五)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 中科院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 中外合作办学 、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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