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高考 > 大学专业

中等职业学校暂缓过渡专业 教师资格申请定期注册后申请注册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今天蜕变学习网小编整理了中等职业学校暂缓过渡专业 教师资格申请定期注册后申请注册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希望在这方面能够更好的帮助到考生及家长。

中等职业学校暂缓过渡专业 教师资格申请定期注册后申请注册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河南新乡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学校(幼儿园):

为确保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和《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教师司[2013]81号)精神,按照《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教师资格碧茄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以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保障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立严格准入、可进可出的教师管理机制,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二、注册范围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公办教育机构的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暂不包含民办学校教师。

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5年。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定期注册一次。定期注册不合格或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三、注册条件

(一)首次任教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师和我市实施定期注册工作前已经任教的教师。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薯态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3、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上年度考核合格。

首次任教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师,须完成不少于80个学时的培训任务。

(二)申请定期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2、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3、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三)对“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等情形的人员,首次注册按下列办法执行:

1、对于“一人多证”,即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由申请人自行选取与现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最相应的教师资格进行注册。

2、对于“高段低聘”,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持该证书进行注册。

3、对于“低段高聘”,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包括持有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在其他岗位任教的),试点前已经在编在岗的教师申请首次注册时,可持该证书进行注册,但需限期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否则,原则上应调整到低学段任教或调离教学岗位。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后,各单位的新进教师不得再“低段高聘”。

4、对于“科证不一”,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持该证书进行注册。

5、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可持该证书进行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支教、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首次注册时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4、因特殊情况经相关教育部门许可逾期未申请注册的。

(五)暂缓注册者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暂缓注册期限限定为一年,待情形消失或改正补齐,达到定期注册条悔手察件后,方可重新申请注册,注册后重新上岗。其中,对属于第四条第一款的,应参加相关培训,补齐教师培训学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申请注册;对属于第四条第二款的,在恢复教育教学工作一年后,由所在学校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注册;对属于第四条第三款的,学校应进行转岗安排,暂缓注册期满后由学校组织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明方可申请注册;对属于第四条第四款的,在次年度申请注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七)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八)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四、注册程序

(一)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三)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四)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5年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6、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合格证明。

首次任教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师,申请首次注册时,应当提交上述1、2、4、6项材料。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任教的在编在岗教师,申请首次注册时,应当提交上述1、2、4项材料,同时提交上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除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改正补充证明。

(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规定的认定权限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本辖区内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对所有申请定期注册人员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定期注册申报工作的复核;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对全省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完整的,应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对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同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在申请注册人的《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注册日期和有效期限,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其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并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应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注册结果运用

(一)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

(二)暂缓注册者,原则上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少数情况特殊的,经本人申请,可与任教学校签订试聘合同,试聘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试聘人员名单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试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试聘期内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注册合格。试聘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三)注册不合格者,应予转岗或解聘。

六、2015年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工作安排

(一)学习宣传阶段(2015.8.10—2015.9.20)

各单位要广泛宣传,通过会议、培训等形式组织教师学习《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教人〔2015〕501号),使广大教师加深对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意义的正确理解,营造自觉履行岗位职责、不断加强师德修养和学习培训、励志终身从教的良好氛围。

(二)个人申报阶段(2015.9.14—2015.9.30)

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包括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 http://www.jszg.edu.cn ),点击右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或“定期注册网报”栏目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下载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本人签字后向所在学校提交注册有关材料。

任教学校对本校教师是否具备首次注册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申报材料确认、初审阶段(2015.10.8—2015.10.23)

各学校将申请人提交的定期注册申报材料按要求整理装袋,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及花名册集中报送学校所在辖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各县(市)、区教育局对辖区内申请定期注册人员材料进行网上确认和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并在其所在学校进行公示。

(四)申报材料复核阶段(2015.10.26—2015.11.6)

市教育局结合各县(市)、区教育局初审结论对全市申请定期注册人员材料进行复核,并给出复核结论。

(五)申报材料终审阶段(2015.11.9—2015.11.20)

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对全省注册申请进行终审,按照定期注册条件,给出“注册合格”、“注册不合格”或“暂缓注册”的终审结论,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根据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终审结论,对辖区内申请定期注册人员进行注册,将注册结论填写至申请人提交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中,并加盖公章。申请表一式2份,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打印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制发的“定期注册贴”,粘贴至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一项重大改革,事关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市教育局成立新乡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新乡市教师资格认定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学校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成立领导小组,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专项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学校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程序,认真抓好申请、材料受理、网上确认、初审注册等各环节工作,切忌走过场。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定期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平稳过渡,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三)坚持原则,严明纪律。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在工作中,应严明纪律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对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理;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总结经验,提高效率。在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中,要注意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总结经验,为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八、附则

(一)本方案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指的是: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校级领导,承担一门课程及以上教学任务的学校中层干部)、担任学校相应课程教学任务、班主任、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的教师。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

(三)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开始后,不列入注册试点的学校,其教师队伍管理应参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要求实行。

(四)其他未尽事宜,以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机构解释为准。

教师资格申请定期注册后申请注册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中等职业学校暂缓过渡专业 教师资格申请定期注册后申请注册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教师资格申请定期注册后申请注册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是正确的。

什么是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有哪些?

1、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在岗教师;

2、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在岗教师;

3、在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室、电化教育馆、青少年宫等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聘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未列入注册范围人员所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是否有效?

不属于注册对象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无需参加定期注册,其所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按目前的政策仍然有效,今后仍可以使用其依法获

外地户口能考南京教师编制吗



中等职业学校暂缓过渡专业 教师资格申请定期注册后申请注册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可以的
江苏省2016年上半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有关问题解读
一、问:江苏省2016年上半年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哗冲圆师资格的工作是怎样安排的?
答:4月6日至20日期间,国考合格人员和依照我省过渡政策进行认定的申请人在每个工作日的8:30至17:3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通过不同入口进行网上申报。6月15日前,各地完成认定工作。申请人的现场确认、体格检查以及符合过渡政策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等工作由各地教育局自行合理安排。各项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等请申请人注意当地认定机构发布的相关信息。
6月30日前,各地完成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认定工作流程如下:
1.通过国考人员
2.过渡人员
二、问:已经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还需要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吗?
答: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只是取得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要取得教师资格,除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外,还需具备申请教师资格的其他条件,如普通话合格证书、毕业证书等。因此,通过教师资格考试人员,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否则不能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三、问:具备了教师资格,是否就可以从事教师工作,判兆享受教师待遇?
答:《教师资格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教师〔2009〕2)号的精神,持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招聘录用的前提条件和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教师资格是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不是全部条件。 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只有参加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按照规定的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被学校录用后方可从事教师工作。

四、问:教师资格分哪些种类?
答:教师资格共分为七个类别:
1. 幼儿园教师资格;
2. 小学教师资格;
3. 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暂不面向社会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从事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以上的分类确定类别。

五、问: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和融通性如何?
答: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依法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其中,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但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不能与其他教师资格融通。

六、问:教师资格的认定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答: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随着教师资格认定人数的变化,部分市对教师资格认定权限进行了合并和调整,请申请人注意各地相关公告。

七、问:在我省申请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 具备中国公民身份且未满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3.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其中: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的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6)申乱塌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非全日制学历应根据认定机构要求提供学信网在线学历认证打印件,国(境)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证明。
4.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非师范生需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包括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或我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考试和各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2)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的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时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不适用上述规定。
5. 申请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时统一使用指定的体检表。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时,需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假丝酵母菌(后两项指妇科)等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还需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2)妊娠期申请人可暂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并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材料齐全后,可以先进行认定,但证书暂缓发放。孕期结束后,待体检项目全部检查合格后,再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八、问:申请人在哪里申请教师资格?
答:1.全日制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由所在学校统一向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相应教师资格,也可由本人凭学校出具的《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原件,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
2.非师范类全日制应届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可于毕业当年,由本人凭学校出具的《推荐表》原件,自愿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因保研等情况无《推荐表》的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出具学籍证明,并注明无《推荐表》原因。凭《推荐表》或学籍证明申请认定并获得通过的应届毕业生,须凭合格毕业证书方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3. 非应届毕业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可凭学籍证明和前合格学历自愿选择在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层次教师资格。
4.非上述范围内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也可在人事关系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在人事关系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另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直接签订的聘用一年及以上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以当地社保管理部门相关证明为准)。

九、问:教师资格网上申请的步骤是什么?
答:1.进入中国教师资格网。通过全国统考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国考合格人员,由“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系统;参照过渡政策申报人员,由“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系统。首次进入系统,点击“注册”进行申请,根据系统提示,确认网上申报协议。
2.全国统考合格人员注册时,先正确填写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考试合格证明编号,再选择认定机构与确认点,阅读注意事项。申请人所申请的资格种类、任教学科均按照考试合格证明上的内容自动生成,不可更改。
依照过渡政策的申报人员注册时,先选择申请的资格种类、认定机构和任教学科,再依次选择确认点、阅读注意事项、填写身份信息。
3.按系统要求如实填写其他申请材料。
4.核对所填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上报报名信息。
5.提交成功后,系统显示“您已完成注册!”的提示。请申请人牢记报名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密码找回邮箱等信息。随即点击“登录系统”按钮,进入申请人登录页面进行登录,获取报名号并查看您的注册信息是否显示正常。
6.申请人可在现场确认前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对申报信息进行修改。
7.申请人应在现场确认前及时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出申请表。
注意:请选用PDF格式导出申请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纸质申请表内容和网上填写内容应完全一致,申请人在申请表第2页承诺书上亲笔签名,在第4页备注栏内注明自己过去取得的教师资格的种类、证书号和取得时间。申请表封面和第3页不得手填、涂改。
8. 登录江苏教师教育网,在“教师资格”栏目“教师资格认定网报入口”的“表格下载”中,可下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表格,包括思想品德鉴定表、体检表、照片粘贴页等。相关表格也可以在当地教育局网站下载。

十、问:现场确认需要做什么?
答:申请人应根据认定机构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提交认定机构指定的材料。认定机构将对材料和填报信息进行核实。如有需要,还将对申请人填报的信息进行修改。

十一、问:现场确认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现场确认时,需提交以下几类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正反打印)。
2.小二寸纸质照片1张,贴在相片粘贴页上。(注意:该照片用于*证书,必须与网上提交的照片为同一底版,人像比例合理,图像清晰,具体尺寸为33MM(宽)×48MM(高)。)
3.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凭人事关系在当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还需提供人事关系证明等材料)。
4.符合申请条件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学历证明材料。
注意:非全日制学历者申请教师资格,均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提供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认定机构可根据情况要求其他人员提供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1年及以前取得的学历在学信网上不能查询的,需提供本人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若不能提供成绩单或认定机构对所提供成绩单有疑议,申请人需到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进行学历认证。
仅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现场确认时可暂缓提交学历证书,但应提供申请人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学籍证明材料。
国(境)外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他机构的证明不予认可。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还需提供技术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大专毕业后又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时,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6. 通过国考人员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通过省考的过渡人员提供我省《补修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过渡期内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人员要提供符合免考条件的有关证明。往届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以及未经学校统一组织申请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师范生证明。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按照过渡办法进行认定人员,如果所学专业与申请任教学科不一致或不相近,还需要提供所申请学科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考试的合格成绩或相应免考证明。
注意:对跨专业申请音乐教师资格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主干课程考试成绩。
已取得中小学其他学科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或教育学类专业毕业生在申请相应学段综合实践学科教师资格时,不需要提供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在职教师若非教育学类专业毕业,应另行提供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职证明。
9. 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二、问:在提供申请材料时,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如何获得?
答:2015年下半年起,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由考生在教师资格考试网上自行下载打印。此前参加考试合格的考生,由考务部门发放合格证明。

十三、问:2014年及之前被省外高校录取的全日制师范生和教育专业硕士,毕业时能否在江苏申请直接认定教师资格?
答:《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2015年以后(含2015年)入学的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均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2014年及之前被省外高校录取的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当年申请教师资格,如户籍在我省,则可以向我省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培养学段相一致的教师资格。

十四、问: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时所指的学段是如何划分的?
答: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所指的任教学段分为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四个学段,其中中职与高中为同一学段。
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我省原先自行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全省统一考试只分为小学学段和中学学段。为适应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不同学段教师资格的需要,同意申请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参加小学段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申请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教师资格人员参加中学段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认定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

十五、问:我省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期何时结束?
答:我省自2014年开始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国考,2014年至2016年底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申请人可以通过国考进行教师资格认定,也可以依据过渡期条件进行认定。2016年是过渡期条件适用的最后一年。

十六、问: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期结束后,我省面向社会教师资格认定将有什么变化?
答:自2017年起,我省各认定机构将不再自行组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2014年及之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和教育专业硕士毕业生,在毕业后5年内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与师范教育(或专业硕士)阶段所学专业、培养学段相一致的教师资格。不符合上述直接认定条件的师范类毕业生和教育专业硕士毕业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均需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十七、问:依据过渡条件,哪些情形可以免考教育学、教育心理学?
答:过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在申请相应学段教师资格时,可以依照过渡政策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
1. 师范院校和其他高校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普通院校招生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师范专业要求培养的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其中,国(境)外高校包括教育类专业在内的所有毕业生均不作为师范生认定。
2. 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2007年底以前入学的教育类全日制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此类毕业生毕业证书专业栏需注明“教育”字样。
3. 参加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者(专用,明确标注“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4. 已取得某学段某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证书,再申请本学段其他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者。
5. 全日制教育硕士。全日制教育硕士有以下特点:
(1)2009年及以后的每年9月份入学,全日制学习两年,一般在7月份毕业。
(2)同时具有硕士学位证书和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在硕士学位证书中,完成了某专业学习的表述是“完成了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计划”;授予的是“教育”硕士学位。要特别注意在学位证书下端须有“(专业学位证书)”字样。
所学专业中标有指定学段的毕业生,只有在申请指定学段教师资格时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例如,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人员,只能分别在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时才能免考教育学、教育心理学。

十八、问:依据过渡条件,已参加过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生,再申请其他学段教师资格时,是否仍需要通过补修考试?
答:过渡期内,已取得小学(或幼儿园)教师资格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曾考过我省统一组织的小学段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另申请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时,可以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已取得初中(高中或中职)教师资格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曾考过我省统一组织的中学段教育学和教育心理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另申请高中(初中或中职)教师资格时,可以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

十九、问:依据过渡条件,哪些情形可以免予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答:过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申请任教学段与学历相对应、任教专业与所学专业相一致的教师资格时,可以免予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1. 师范院校和其他普通高校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师范专业要求培养的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
2. 全日制教育硕士。其中,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
其中,对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等环节和五年内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增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二十、问:外省取得的教师资格补修考试合格证能否直接申请我省教师资格认定?
答: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的通知》(教资字〔2012〕24号)有关规定,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其他试点省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可以在我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参加外省自行组织的教师资格补修考试取得的成绩和合格证书,在我省申请教师资格时不予认可。

二十一、问: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是否受所学专业的限制?
答: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已分学科和专业测试,所以取得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考生,可以申请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上标注的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不受所学专业限制。
参照过渡办法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申请任教学科均应为我省相关学段的学校已经开设的学科,原则上应与申请人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申请学科与本人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需参加相关学科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由省教育考试院出具单科成绩合格证明;亦可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打印个人成绩页面,由市级以上考务部门盖章认可)。另需参加申请学科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小学教育专业师范类毕业生可以申请我省小学所有已开设学科的教师资格。但所申请学科必须为本人在师范类院校学习过,并考试成绩合格。
教育部公布的二级学科目录内包含专业作为相近专业的参考,有特定指向的专业和具体认定工作由各认定机构把握。
已取得中小学其他学科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或教育学类专业毕业生在申请综合实践学科教师资格时,不需要增加自学考试主干课程考试,但必须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其他人员应增加江苏省自学考试《社区社会工作》(课程代码00281)、《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课程代码00456)和《认知心理学》(课程代码28665)中的两门课程考试(任选两门),并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申请科学学科教师资格的跨专业申请人,应增加江苏省自学考试生物教育专业(本科段,专业代码2070402)两门主干课程考试。
因我省无音乐专业本科段自学考试开考科目,对跨专业申请音乐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各地可在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环节,增加键盘乐器演奏、视唱、乐理知识和音乐常识问答等内容(具体测试内容由各认定机构制定)。

二十二、问:如何确定相近专业?
答:主要参照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中二级学科包含的具体专业(与相同学科同在一个一级学科目录内)确定,认定时以申请人申请相应学段教师资格时应当提供的学历为比照对象(详见附表)。具体认定工作和部分有特定指向的专业由各认定机构把握。
考虑到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特点,申请中等职业学校非文化课教师资格申请人,申请学科中关于相近专业的要求可放宽至一级学科内相关专业(与相同学科同一在个学科门类内)。

二十三、问: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毕业生?
答:符合苏教规〔201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免考人员,如毕业证书中无明确标识“师范”或“教育”字样,需提供由毕业学校教务部门验印的个人学习成绩单(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科目考试成绩和教育实习成绩),并另提供以下材料之一证明:
1. 毕业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入学时的专业招生计划文件复印件,标明本专业为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加盖毕业学校教务部门、档案部门或发展规划部门公章)。
2. 带有申请人姓名和专业的当年全日制师范生录取名册复印件(需有师范专业标注,加盖毕业学校招办或档案部门公章)。
3. 个人学习档案中学习成绩单上专业栏标注“师范”字样。
4. 个人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备注栏内标注“师范”字样。
5. 高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的专业栏后注有“师范”字样。
6. 1999年高校扩招之前入学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其毕业成绩单中虽然没有“师范”字样,但系统学习过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且教育实习成绩合格。

二十四、问:思想品德鉴定应由哪些部门出具?
答: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鉴定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的要求填写。
1. 在职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思想品德证明,并提供至少1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2. 应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由毕业学校所在院系党组织提供思想品德证明。
3. 非在职人员申请教师资格,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提供鉴定及证明材料,其中有无犯罪记录一般由当地公安部门提供。

二十五、问:如何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答:高校和各地一般都设有普通话测试站,在职高校教师和在校学生可以到所在高校测试站测试,未设普通话测试站的高校的师生及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省辖市测试站就近测试。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原则上应在工作、生活或学习地参加普通话测试。

二十六、问:怎样才能申请高校教师资格?
答:高校教师资格没有面向社会开放认定。高校拟聘担任教师人员通过所在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二十七、问:教师资格证遗失,怎么补办?
答:由当事人向原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的机构申请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前当事人需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持登有遗失声明的报刊、个人原申请表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本人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小二寸)和补办申请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二十八、问:如何咨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相关问题?
答: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咨询,各市、县咨询*,详细信息请在江苏教师教育网查询。

2022年福建福州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通知 - ...



中等职业学校暂缓过渡专业 教师资格申请定期注册后申请注册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 #教师资格证# 导语】 从福州市教育局获悉,2022年福建福州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通知已公布,请相关人员仔细阅读,具体详情如下: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省、市属学校,行业办学校,民办学校,有关教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关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师〔2022〕8号)文件精神,现将福州市202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安排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一)全市各级各类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各行业办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在岗迹段教师;

(二)全市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在岗教师;

(三)全市各级教师进修院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等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聘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注:2022年12月31日(含)前拟退休或已退休人员和首次注册未满五年人员不参加本次注册。

上述各类机构以下简称:单位。

二、注册程序

列入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范围对象的人员,均须按时申请定期注册;初次聘用为教师的,应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18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

教师资格注册须由本人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申请,所在单位现场确认后,将相关材料统一报单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进行初审,县(市)区教育局受理、审查并提出注册结论建议,注册结论建议在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给出注销贺册结论,并将《福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初审情况一览表》(附件1)和《福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注册未申报人员花名册》(附件2)电子版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表格报福州市教育局复核,市教育局复核结束后报省教育厅终审。

三、注册时间

注册时间:9月12日-12月16日;

申请人网上报名、确认点现场确认、初审、公示时间:9月12日-11月10日;

市教育局复核时间:11月11日-11月18日;

省教育厅终审时间:11月21日-12月16日;

发放注册贴时间:12月19日-12月31日。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因特殊情况中国教师资格网需要维护关网时间外,中国教师资格网将在以上时间段面向定期注册申请人和定期注册机构开放。以上时间设置如因系统规划需要临时调整产生变化的,各环节具体落实的时间则以县(市)区教育局另行通知的时间为准。各县(市)区教育局应按时组织开展本区域有关单位定期注册工作,并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布有关信息。

四、注册条件

(一)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在岗教师注册前需在岗一年(含)以上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福建省亏州派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所要求的职业道德考核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注册有效期内各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且最近一次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注册有效期内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培训学时(或规定的等量学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5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6个月;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或教学工作量;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但经所在用人单位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的除外;

3.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按规定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4.最近一次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5.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五)对“低段高聘”“高段低聘”“科证不一”“一人多证”“无资格证”等情况的人员,按如下办法注册。

1.对“低段高聘”的,即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包括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在其他学段或其他岗位任教的),首次注册时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并限期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首次注册后再进行定期注册时,仍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的,注册不合格;

2.对“高段低聘”的,即持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给予注册合格结论;

3.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专业)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专业)不一致的,可给予注册合格结论,但应注明实际任教学科(专业);

4.对“一人多证”的,即持多本证书的,申请人可根据本单位发展需要,结合本人意愿,选择与现任教岗位相一致(相近)的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5.对“无资格证”的,即没有任何教师资格证书的,注册机构需将其个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给出“无教师资格”结论。并要求限期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否则,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持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或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给予注册合格。

五、注册结果运用

(一)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二)暂缓注册者,原则上给予一年过渡期,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过渡期内,可以继续聘用在原岗位工作,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优评先。过渡期满重新注册合格的,其职称聘任年限应扣除暂缓注册年限,从注册之日起顺延计算;过渡期满仍未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由教师资格证书颁发机构收*师资格证,并责令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

(三)注册不合格或无故逾期不注册且经责令仍不注册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有关政策文件依据

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的通知》(闽教师〔2017〕64号)执行。

(二)严肃纪律

在实际注册操作过程中,对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个人、对未如期如实为定期注册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对不符合教师注册条件者给予定期注册的或对符合教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确保注册工作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三)经费保障

定期注册工作不向教师和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将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添置相关器材、材料耗损及劳务补贴等开支,予以保障注册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总结经验

在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中,要注意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妥善研究解决对策。要认真总结经验,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为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提供有益借鉴。各县(市)区应于202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终审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本批次定期注册工作总结报福州市教育局人事处。

(五)县(市)区联系方式

为更好地开展定期注册工作,请各有关单位指派专职人事干部主动对接单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并自觉遵守管理纪律要求,按时且准确的向单位传达县(市)区教育局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知,切实履行职责。

由于高新区教卫局暂无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账号,为确保高新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高新区教卫局应主动对接闽侯县教育局,委托其协助办理高新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事宜,闽侯县教育局应予以协助支持。

县(市)区教育局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1.鼓楼区教育局咨询*:87677797;

2.台江区教育局咨询*:38105807;

3.仓山区教育局咨询*:83322502;

4.晋安区教育局咨询*:83613321;

5.马尾区教育局咨询*:63190303;

6.长乐区教育局咨询*:28923771;

7.福清市教育局咨询*:85232540;

8.闽侯县教育局咨询*:22067323(高新区教卫局咨询*:62335172);

9.闽清县教育局咨询*:22332723;

10.连江县教育局咨询*:26219003;

11.罗源县教育局咨询*:26837730;

12.永泰县教育局咨询*:24859326。

各县(市)区教育局在组织实施工作中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福州市教育局联系,联系人:黄 翔,联系*:83373525,联系人:方超,联系*:83340647。

1.福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初审情况一览表

2.福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注册未申报人员花名册

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2年9月15日

原文标题: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http://jyj.fuzhou.gov.cn/zz/zwgk/tzgg_47610/202209/t20220919_4436077.htm

2013年山西下半年起教师资格证认定出新规

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部署,从今年9月起,我省启动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与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今后,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师范生不再免试。教师资格实行定期注册制度,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注册不合格者,应予解聘,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A 教师资格考试今后国家命题

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命题工作,建立试题库,制定考务工作规定,确定考试笔试合格线。省教育厅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考试对象为自2013年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省区域内,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2013年及以前参加过山西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的申请认定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教育学、心理学两科成绩均不合格的人员;2014年及以后入学的申请认定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学生。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以1至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B 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学历要求更高

按照新的规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考试;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本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名。

与此前规定相比,申请小学教师和初中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各提高了一个档次,此前申请小学教师只需中等师范学校及以上学历,申请初中教师只需大专及以上学历。

C 笔试面试涵盖师德能力要求

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心理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才能参加面试。笔试一般在每年11月举行,面试一般在每年12月举行,具体时间和相关安排确定后面向社会公布。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机考)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笔试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 (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D 定期注册五年一个周期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取得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初次聘用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时,应申请首次注册。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经注册后,才能按照教师资格类别在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未经注册、不予注册和逾期不注册的教师,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E 注册通不过 不能上讲台

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暂缓注册者,原则上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少数情况特殊的,经本人申请,可与任教学校签订试聘合同,试聘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试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试聘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试聘期内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注册不合格者,应予解聘,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要想通过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必须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等。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教师资格注册将被暂缓: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的;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学校和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如果出现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将被视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

过渡衔接人员须注意

1.已取得《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内)的人员,应在2014年、2015年年内,参加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取得合格成绩且具备其他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2.已取得《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有效期内)的人员,应在2014年、2015年年内,参加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补考,补考科目(教育学或心理学)成绩合格后,参加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取得合格成绩且具备其他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3.已取得《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内),且具备其他认定条件的人员,应在2014年或2015年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4.截止到2015年,凡上述1、2、3条所列人员,仍未取得补考科目 (教育学或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或未取得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成绩,或不具备其他认定条件,或因其他原因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从2016年起,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 (含笔试、面试)。

5.2014年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可持毕业证书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以上,就是蜕变学习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中等职业学校暂缓过渡专业 教师资格申请定期注册后申请注册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TAG:
本文标题:中等职业学校暂缓过渡专业 教师资格申请定期注册后申请注册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wap地址: https://m.tbqqq.com/zixun/438779.html

与“中等职业学校暂缓过渡专业 教师资格申请定期注册后申请注册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