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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学校增设专业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什么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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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学校增设专业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什么资质

云南省爱因森软件职业学院现更名为云南工商学院,那...

爱因森软件职业学院是由专科升为本科才更名为云南工商学院的,对以前毕业的同学不会有影响的。

教育部关于同意在云南爱因森软件职业学院基础上建立云南工商学院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

《云南省人民*关于组建云南工商学院的函》(云政函〔2010〕86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在云南爱因森软件职业学院基础上建立云南工商学院,学校代码为13909。

同时,撤销云南爱因森软件职业学院的建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将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云南工商学院章程》(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嫌兄:

一、云南工商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可举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学校近期本、专科教育并重,逐步扩大本科教育。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8000人。

四、学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本科专业6个,即工商管理、会计学、市场营销、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艺术设计、英语。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伏袜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缺者激,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云南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对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违规办学相关法律法规 - 百...



民办职业学校增设专业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什么资质
职业培训机构经营资质申办的相关政策法规与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 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以下简称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包括培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教育培训规划,并切实采取措施予以扶持。
第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服务。不得以办学为名骗取财物,不得从事封建迷信、宗教活动。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项目。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培训项目批准书(以下统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培训项目批准书有效期为二年。逾期需重新申请换发。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年检评估、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办学许可证》的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和**《办学许可证》。
民办职业穗纯培训机构遗失《办学许可证》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原审批机关提交补办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补发。
第八条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无违规办学经历。联合出资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三)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其名称应按所在行政区域、字号、行业(工种)依次确切表示,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专用名词,不得与已有名称相同;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名称为“XX市(县、区)XX职业培训学校(中心)”;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不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其名称为“XX学校XX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或用原学校名称。
2、未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世界”、“国际”字样,未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冠以“湖南”、“三湘”等字样。
3、不得含有下列文字或内容: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已被撤销或取缔的培训机构的名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逗族悄。
4、民山渣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四)有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件1)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办学职业(工种)、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
(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省统一鉴定职业资格培训的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
(六)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七)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固定资产 不少于二十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十万元。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二)举办者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住址、 身份证 、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联合办学的还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责任等。
(三)资产情况及证明文件,包括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设施设备证明。自有场地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明和消防安检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和公证材料、消防安检证明;若租用中小学校舍作为办学场地的,还须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租用的证明。资产证明须提交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四)筹建方案。
同意筹建的,从批准筹建之日起,筹建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办。
第十条 申办者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附件2)。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2、学校资产的管理与使用原则,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四)法人代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 教师资格证 、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 会计资格证书 复印件;法人代表、董事长还须提交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五)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六)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办学能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办单位(人)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项申办材料;
(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申办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职业培训项目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湖南省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附件3);
(三)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五)培训学员管理制度;
(六)教学人员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申请举办初级职业技能和非技术岗位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含 县级市 、区,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
(二)申请举办中级 (含中级)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
(三)申请举办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经办学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
(四)申请开展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鉴定的新职业(以下简称新职业)培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对新职业申请单位较多的,实行专家听证制度。
(五)中央、军队驻湘单位和省属单位举办各等级的职业培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六)外省来湘或跨市、县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省或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
(一)申请:举办者按规定备齐有关材料后,按审批权限送交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受理窗口,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
举办者在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时,可以到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办学条件、申报材料等。
(二)受理:符合条件并提供全部申办材料的,当场告知受理。申办材料不齐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
(三)评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考察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评审意见。
(四)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省规定,依据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建校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举办的书面答复;申请举办职业培训项目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举办的书面答复。
(五)发证: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正式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公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章程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机构性质,持《办学许可证》及正式批复,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开立银行帐户、税务登记等手续。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刻制印章,应当持《办学许可证》和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印章启用前应将其印章、印模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省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协调与宏观规划,指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行政等工作,制定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四)负责制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办法及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所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与备案工作。
(五)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院(校)长、管理人员及教师的岗位培训工作。
(六)组织开展教改教研活动,为社会提供培训信息与服务。
第十七条 市(州)、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行政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与服务。
(二)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行政区域内开展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晋升信用等级、申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以及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关项目的变更与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层次、范围、形式、对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
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招生,应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报招生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设立培训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增设培训点的管理方案,方案包括:办学地址和场所、培训内容、师资、管理人员、资产财务等资料。
(二)经原审批机关准许并出具函件后,连同管理方案报增设培训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三)增设后的培训点应接受所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管理、教师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学员考核鉴定、安全卫生、档案管理与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设立教学管理机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和组成校理事会、董事会者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
校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决策机构)首批理事、董事由举办者推选,理事长、董事长由理事、董事选举产生,报审批机关备案后聘任,以后董事及董事长的产生按照校董事会章程推选。校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二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实行上岗制度。校长应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培训考核,并专职从事管理工作。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人选,由校决策机构或举办者提出并经审批机关核准聘任。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校长的基本任职条件:
1、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备良好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组织管理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4、具有二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
5、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董事长、校长,应与在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担任会计、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其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聘任合适数量和素质的专*教师,其中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2,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第二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的承担理论和实习教学的教师应具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并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
(一)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
(二)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第二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教师和员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其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同时应建立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考核,不胜任教学要求的应予解聘。
*教师应承担一定的课时。
第三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审批的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内,依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市场需求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选择相应教材和方式组织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目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前培训的,依照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学员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颁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证书,证书核发办法按《湖南省职业培训证书管理办法》执行;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核准表》,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自身条件积极承担新生劳动力和失业人员的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按《湖南省民办教育办学机构收费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办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严格按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培训班,按照学习期限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培训班,按照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用。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要求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三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印制、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按《湖南省职业教育培训广告备案办法》执行。
广告、简章内容应真实、准确,如实发布,经审批后不得擅自更改。不得以任何形式做不负责任的许诺和误导。
第三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配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财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每年年终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具备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后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出资人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年度提留发展基金,用于其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社会各界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组织与个人的捐助或接受境外人员来校学习。以学校名义接受的资助或捐赠应全部用于办学,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办学需要开办附属企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其财产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金和财产
第三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经批准办学三年后,出资方方可提出撤资要求,并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清产核资,除依法返还其投入部分外,其余部分应继续用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剩余财产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转入终止程序。发生经济纠纷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统计报表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按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统计表。
第四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各种教育培训信息及资料,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第四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年检评估制度和社会信用等级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信用等级分为示范、骨干、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年检评估和信用等级晋升办法按《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依法定期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确定信用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四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的督导评估与检查。
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办学地址,改变办学性质、类型、形式、培养目标,更换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学校负责人,增加或减少培训职业(工种),扩大办学规模,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等,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变更名称、注册地址、负责人,增加职业(工种),提高办学层次时,审批机关须在收回原许可证后重新换发新证。
第四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如下事项,按下列要求办理。审批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4)。
3、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报告。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关于资产处置及学员安置等的方案。
5、变更后的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二)变更机构名称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机构名称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三)变更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的意见;
4、新拟任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5、《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校长由举办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办理。
(四)变更注册校址,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注册校址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同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http://www.hyzhq.gov.cn/main/zxfw/g*/zzrdlyfw/jyfwjg/3_2761/

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民办职业学校增设专业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什么资质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国家机构除外)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其他县(市)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者坦缓连保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在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教材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校长。校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2年以上,熟悉国家职业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专业相适应的稳定的专、*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聘任的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

(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业财会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信友历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经验。

(七)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办公用房。租用的培训场所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首模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非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实习操作场所应满足每一职种实习教学需要,符合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八)有满足理论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举办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内四区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举办中级以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办学章程;

(二)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居民身份证;

(三)经费来源及验资证明;

(四)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教学场地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七)各项管理制度;

(八)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符合办学条件的,批准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颁发《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不符合办学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情况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应持登记申请书、《办学许可证》、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办学章程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举办者不独立设置培训机构的,可持《办学许可证》和主办单位的各种登记手续到有关行政部门,办理增设职业培训专项登记。第八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项目相关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第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校址应报审批机关备案;改变隶属关系、更换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学校名称及培训层次、培训专业或工种等,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故无法进行正常教学活动的;

(二)举办者自行要求解散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产清算。终止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并通知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民办本科的转型发展



民办职业学校增设专业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什么资质

民办高等教育在中国经历了从复兴到初步发展、从调整规范到积极拓展的艰辛历程,特别是26所民办本科院校的出现不仅显示了民办高校强大的生命力,也折射出中国高等教育新的发展格局。面对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张和教育市场竞争的加剧,仅是对民办教育机构盈利的质疑,或是在理论层面对民办院校产权归属的探究,已远不能满足民办院校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正视民办本科院校已有的竞争优势,重新审视民办学校未来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
从战术选择到战略规划
提起民办本科院校的发展,仍然有很多学者持怀疑甚至是否定的态度。不能否认,在民办教育发展初期,一些民办高校利用高等教育资源供给的严重不足和行政监管的松散,获得了生存契机。如果说,民办高校最初是在不规范中创办的话,那么,民办高校则是在规范中获得了发展;特别是这些民办本科院校从创办到获得独立颁发专科学历文凭资格,进而获得本科授予权,在激烈的教育竞争中生存并凸显出来,与其说是靠传销式的招生和粗放式的教学,不如说他们具有良好的市场适应能力,对稀缺资源的利用做出判断性抉择,把握了发展机遇,开创了一条适合学校发展的道路。
民办本科院校作为独立组织,是由一系列要素有机组合而成的。当组织能够比竞争对手更好地使用这些要素完成某项工作时,组织就呈现出竞争的优势,拥有了一定的竞争力。民办本科院校竞争力的实质体现在以市场为导向的要素整合能力。无论是与公办学校相比,还是与其他民办高校相比,这些学校都呈现出超强的市场分析力和主体选择性,特别是在缺乏资金资助和政策支持的条件下,仰赖的是对市场需求的积极回应。如创办初期,作为高考补习机构,这些学校通过利用闲置教育资源和市场细分,在课程选择、时间安排、教师聘用等方面,提供更加灵活而多样化的教育服务;作为一种自考助学机构,学校通过借用相关商业理念吸引生源、降低教育成本、提高考试的通过率;作为本专科层次的民办大学,它们在让学生拥有文凭的同时获取行业职业资格证书。透过民办本科院校艰辛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感受到民办院校从招生运作到毕业生就业推广、从专业与课程设置到学生生活服务、从资金的找寻到资源的管理,无不浸透着竞争与改革的气息。
但在承认民办学校原有优势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发展也面临巨大挑战。尽管获得本科激册授予权的民办学校已经赢得了一定的社会认可度,但在以往竞争中民办学校更多依靠的是一种战术管理。面对巨大的潜在生源市场,不够睿智或缺乏承受风险能力的学校丧失了发展契机;而那些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创办者,尽管缺少对大学的理性认识,但敏锐地捕捉市场提供的创新机会,果断地作出决策,征用土地、自建校舍、向银行贷款、组建专职教师队伍、迅速扩大招生规模,凭借着一种锐气,创造了民办教育发展的奇迹。应该说,没有规模的急剧扩大就没有这些民办本科院校的发展,迅速扩张是中国民办高校特定历史时期的一种主动又无奈的选择。26所民办本科平均规模是1.78万人,三年内增加万人的学校超运哗过一半,甚至有的学校3年内增加两万人,这是世界教育史上的一个神话。甚至就现状看,民办本科院校在学费没有上涨空间的条件下,保持较大的规模仍然是民办学校的必然选择。然而,这一神话还能持续多久?规模扩大可以帮助学校完成资本原始积累,但难以维系学校持续的发展,更不代表学校永恒的繁荣。升本后的民办大学,竞争对手不再是那些在生存线上挣扎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而是普通高校,已有的强势未必是新一轮竞争的优势,甚至原有的很多优势将逐步消失,如灵活自主招生的权利以及灵活的用人制度等;另外,升本后获得的统一招生录取资格也只是形式上为学校保障了生源,无法从根本上保证学生的报到率更无法控制流失率。随着教育竞争的加剧,民办本科院校需要从满足于暂时的竞争优势转变到关注可持续旁铅行的竞争力,从非理性扩张走向理性规划与管理。
从同质化竞争到差异化竞争
一所好的大学最重要的是要有自己独特的教育理想和追求。创办以来,民办大学始终没有摆脱生存危机,更多的呈现出对市场需求的回应,无暇进行更长远的规划,即使有一些规划也或虚幻或功利,升本后的民办高校陷入了新的发展误区。很多院校自觉不自觉地以公办高校或是重点大学作为追逐目标,一方面高喊着办职业教育,一方面盲目地模仿精英教育教学模式,引进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增设科研处、争取硕士学位点等等,然而,与公办本科院校办学定位和发展策略的同质化不仅不能给民办本科院校带来任何发展契机,相反会丧失学校原有的优势。
英国学者波尔指出:“只有在多种产品供选择的条件下,选择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选择。可以这样说,如果所有的学校都提供同样的服务,那就不会有任何选择。”美国私立高等教育的繁荣与私立高校多样化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在美国,既有像凤凰城大学这样的盈利性大学,也有相当数量非盈利性四年制的文理学院,还有哈佛、斯坦福大学等研究型大学。如果说私立研究型大学是以其培养人才的卓越和科研领先让世人注目的话,那么,盈利性的私立院校则是以开放性课程和灵活的教育服务赢得社会青睐,它们同时吸引和服务雇主与学生,通过向雇主们输送受过最前沿的专业培训和拥有良好工作技能的高素质员工来与他们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如凤凰城大学不是培养常青藤大学中的科研精英,而是集中培养社会职业领域实用的专业人才。以本科层次为主的私立院校之所以能够与学费低廉的州立大学竞争,不是由于其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学术贡献,而是源于其更实用的专业和更有价值的课程与教学。就四年制私立文理学院而言,不同的学校定位也十分不同。由于规模小、专业设置集中,有的学校是把培养有一定专业基础动手能力强的技师作为人才培养目标,学生从一入校就开始获得专业教育,实践课程坚实,学生对所学专业有很深的理解和感悟;而另外一些学校则把为研究型大学培养专业基础扎实的本科生或研究生作为目标。总之,科研创新不是这些学校所追逐的,提供高质量的本科教学,给每一个优秀学生或普通学生一对一的关注才是它们的教育理想与教育追求。中国民办本科院校所走的既不是真正的应用型本科教育,也不是专业基础扎实的学术型本科教育,而是一种畸形化了的所谓理论教育。换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民办本科院校缺乏独特的教育理想和正确的办学定位,导致办学短期行为;第二,由于学校管理者和教师或退休返聘或正任职于公办大学,很少真正来自于行业,对固有的教学模式保持着一种高度认同或是强烈惯性,习惯于沿着既定轨迹运行,短期内,这种惯性虽然使组织维持一定的效率,但从长远看,必定会抑制学校发展。因此,民办本科院校需要重新审视教育竞争的环境,克服组织障碍,超越暂时需求,更新办学理念。
从外在形象设计到文化内涵的充实
民办本科院校都十分重视硬件投入,在校园规划、建筑风格设计上都煞费苦心。创办者之所以如此关注校园环境建设是因为在教育信息不对称、学生教育选择权不充分的背景下,校园建设是影响学生对学校选择的重要因素。然而,这却带来的组织文化内涵建设和提升的忽视。硬件和软件固然都可以彰显学校组织文化,但更重要的是学校全体成员共有的一个价值体系。所谓组织文化核心是指“处于一定经济社会文化背景下的组织,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日趋稳定的、独特的价值观,以及以此为核心而形成的行为规范、道德准则、群体意识、风俗习惯等”。事实上,尽管企业是一种盈利性组织,但却十分强调文化的建设,而且,越是成功的企业越关注员工的生存状态。同一个管理者之所以可以在一家组织取得杰出业绩,而在另一家组织不能取得同样业绩,很大程度上与不同组织具有不同的组织文化有关。吉姆·科林斯(JimCollins)在其经典著作《基业常青》中,通过案例对比研究发现,许多基业常青的公司都具有极为鲜明而稳定的共同价值观。即通过组织成员对组织价值体系和目标的认同从而自觉自律地消除机会主义行为。
不可否认民办学校在获取外部资源、规划校舍、健全学校制度等方面所做的努力,但是,作为学术性组织机构,更应该重视组织文化内涵的挖掘和建设。哈佛大学三百多年的历史昭示着几代“哈佛人”的价值追求,同样,美国一些以职业教育为特色的高等教育机构,也拥有厚重而持久的文化内涵。民办学校需要从注重学校外在形象设计转向从更深层次思考学校的未来,打造学校核心竞争力。
美国经济学家普拉哈拉德和哈默于1990年在《哈佛商业评论》首次提出核心竞争力概念,他们认为“就短期而言,公司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决定了公司的竞争力,但长期而言,起决定作用的是造就和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根植于组织良好的企业文化,使命、愿景和核心价值观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中最基础也最具魅力的部分。当组织行为出现疑惑或者冲突时,核心价值观可以使组织成员主动调整自己,抑制冲突。核心竞争力一经提出,很快从企业管理拓展到非营利性组织的管理。很多学校认识到:现代化校园、低成本规模扩张、*教师队伍、“注水”的就业率无法让它们再现辉煌,更不能彰显个性,甚至越来越难以成为其生存与发展的支撑。纵观中外教育发展史,引领私立大学持续发展的不是资金、不是制度,更不是创办者的个人魅力,而是一种组织文化和价值追求。学校的精神文化对组织成员行为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只有通过共同的价值追求才能把不同个性和有着不同追求的教师凝聚在一起,才有助于学科、学术职业和院系之间的交汇与协调,也才能真正树立组织形象、提升组织声望。为此,民办本科院校要尽快从家族式经营转向制度与文化管理,激发组织创新能力。
从人事管理到人本管理
与公办学校相比,民办高校最大的优势莫过于其高效率的管理。无论在有形资源配置上还是在人事管理上都呈现出很高的效率。然而,作为一种学术性机构,理性化的管理难免缺乏灵活性,不利于发挥人们的创造性和与学校长期共存的信念。杜拉克说管理之道不在管人和物,而在管理知识。因此在第二代知识管理中,并非建立一个强而有力的系统,把人套牢挤出知识,而是以人为主轴,让人来主导知识的经营,形成一个人人愿意奉献知识的管理系统。美国著名的钢铁公司Nucor实施知识管理,所倚重的不是资本,也不是信息科技,而是一套鼓励员工不断创造价值的制度。马立兰大学的Gupta教授称之组织生态。即由人直接控管与操作的社会环境。人力资源是每一个组织最关键的竞争性资源,学校是传播知识和培养人才的地方,需要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营造以人为本的制度环境。
民办本科院校创业成功与教职工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与公办学校相比,民办高校专职教师更加关注学校的发展,特别是创办之初,因规模小,加之创办者自身的人格魅力,教职工之间彼此协作意识很强,工作尽职尽责。随着学校快速扩张,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组织管理部门与和各种岗位的激增,校长、董事长直接管理监督教职员工被科层架构所取代。在这一过程中,学校内部管理似乎规范化了,考核目标也得到量化,但管理收益却没有随着目标的精确化而提高,教师们越来越对组织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组织中自觉不自觉地形成一种惰性,教师滋生出一种职业倦怠。很多教师尽管也钦佩创办者的办学魄力,但在他们潜意识中挥之不去的是学校是创办者赚钱的机器;而在创办者看来,教师是打工者,是为了薪水而来。因此,薪酬被作为调节和改善教师工作态度的唯一杠杆。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固然有教师个人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学校没有让教师感受个人的价值,更没有使其获得成功体验,教课只是他们谋生的一种手段而没有成为一份事业,教师们缺少*与创新精神。
从理论上说,只要支付给教师基本可以满意的酬劳,教师就应该努力工作,并产生令人满意的绩效。但随着教师对环境的熟悉和自身素质的逐渐提高,情况就会变化,这种假设所产生的作用依然存在,但其所占的比重会逐渐降低,有数据表明,薪金待遇在所产生的绩效中所占的比重不足50%。塞基欧万尼指出“对于教师来说,更大的动机需要是,能感受到职业上的自我价值、胜任和尊重;越来越被人们认为是有成绩的人,在他们的工作岗位上是有影响的专业人员,今后成为有机会发挥更大能力的有发展前途的人”。成就、认可、工作本身、责任感、发展的可能性等都是非常重要的激励因素。
对于民办本科院校来说,从人事管理向人本管理的转轨,不仅意味着强调管理中人相对于物的优先重要性,更重要的是重视对人本身价值的挖掘,提升教师学术和精神的追求。为此,首先要尊重与关注教师,让其焕发出*;其次,重视对教师潜能的挖掘,赋予其充分的权利;第三,改进薪酬激励制度。管理的目标不应是教师完成工作量的多少,而是个人价值的实现程度和对学生需求的满足。第四,完善竞争机制。自由与约束是不可分割的,既要让教师有其广阔的发展空间,又要让他们在不断竞争中攀登更高的目标。
总之,如果说民办教育的整体发展取决于良好的制度环境,那么,民办学校自身竞争优势的获得则首先决定于它对市场的适应,民办本科院校核心竞争力的打造取决于对大学理性的认识和教师精神境界的提升,需要他们在适应中有所超越。
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06年度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项目《民办本科院校竞争优势及其形成机制研究》的部分成果,课题编号为EIA06021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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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什么资质

一、举办条件: 1、以 社会组织 名义举办唤返学校,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以个人名义举办学校,举办者拟定 法定代表人 应当具有 政治权利 和完全 民事行为能轿链明力 。 二、办学经费财务要求: 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 注册资金 的最低限额不少于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请示》一份;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 组织机构代码证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复印件)一份 4、法定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一份; 5、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主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职业培训场所面积应达到300_以上 6、提供主要设施、设备清单及相应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7、学校章程、发闭告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8、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刚和教材; 9、校长、教学管理人员、职业指导人员;提供职称(资格)证、学历证复印件及相关工作经历,聘用协议书。 10、教学人员名册;提供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教师上岗资格证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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