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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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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

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一、《专业标准》是全省中等职*闹前业学校专业建设和教学中清改革的基础性指导文件,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建设、管理和实施人才培养以及教育教学督导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全省实施高中阶段 学历教育 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必须严格执弯运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和《专业标准》,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备案。

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标准



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教职成〔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我部2001年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枯和置标准(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我部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饥局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仪器设备:应当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
实习、实训基地: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
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15台。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有明确的教学计划、没肢盯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相适应的课程标准和教材。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学校基本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教师培训和生均经费等正常经费,应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三条 本标准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检查、评估、督导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依据。如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有新规定,以新规定为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制定高于本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
对于边远贫困地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标准制定,报教育部备案。
对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

一、设立依据
1.《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2.《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国发〔1986〕108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第十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 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 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

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

第一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段埋蚂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液旦、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 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 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 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七条 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 4、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对于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学校,视为不合格学校进行适当处理。

第八条 位于边远地区、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4.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计[1993]129号)

第八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应有别于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从满足教学基本需要出发,实事求是地予以确定。

第九条 设置民办高等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水平握埋,具有高等教育工作经验,管理能力较强,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专职正、副校长。还应配备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职学科、专业负责人。配备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稳定的教师队伍。各门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有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应有二名具有副教授职称以上的教学骨干。设置的专业数一般在三个以上;在校学生规模应达到500人以上,其中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学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 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土地和校舍。校舍一般应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含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校系行政用房及其他用房五项,合计建筑面积参考指标为:文法财经类学校每生10平方米,理工农医类学校每生16平方米。占地面积应满足校舍建设用地和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按所设专业和学生人数配备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和适用图书。实验课及实习条件应达到各专业教学的基本要求。 要有与建校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建校、办学费用由申办者自行筹措,并需有关部门审核、验资。其资金数额由省级人民*规定。

第十条 自行筹资建校舍尚有困难的民办高等学校,允许租借现有合适的校园或其他单位的适用土地、用房从事教学活动,但须有具法律效力的契约。长期租借外单位适用土地、房屋等设施满足办学需要的学校,其筹办启动资金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民办高等学校不得租借以下房产做为校舍:1、简易建筑物;2、危房;3、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中小学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校舍。 4、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

第十二条 民办高等学校可以利用其他单位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但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设置专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本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其标准需参照《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1、学校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建校方案(规模、专业设置等); 2、建校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证明文件; 3、学校章程;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还须报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4、已有办学条件和学校基本建设规划;5、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建校要报送以下材料: 1、省级人民*的审核意见;2、正式建校的可行性论证; 3、资金数量、来源及证明文件;4、学校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教工队伍情况和骨干教师名单及其职称、专业;5、学校规模、学制、招生专业、人数、生源面向;6、批准筹办学校的结业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情况;7、已有校园、校舍建筑面积、图书资料及教学仪器设备情况 。


二、受理条件
1申请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已列入山东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2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3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4配备以专职教师为主的教师队伍,其人数、结构应与专业设置、在校生规模相适应。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3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3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
5具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训和师生生活、体育活动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生均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500亩以上(民办学校不低于200亩),大、中城市在市区内建校的,其占地标准可适当放宽。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建校初期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8万册。
6课程设置必须突出职业技术教育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学校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置与装备。
7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以上。
8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校有良好的周边环境,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校园环境建设与校园文化建设有机结合,积极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10设置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
11学校分立、合并应当具有正当理由和可行性方案,应符合相应层次、类别学校设置标准的要求。
12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35%;(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4)基本形成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13学校变更举办者、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应当具有正当理由和可行性方案,应符合相应层次、类别学校设置标准的要求
14学校变更举办者,同时涉及地址变更的,应当达到相应层次、类别学校设置标准要求
15学校新举办者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出资举办该学校,并形成相关决议
16民办高等职业院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按元学校设置审批程序,由设区市*报审批机关核准
17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已列入山东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18学校原举办者和新举办者对财务清算报告认可无疑义,签订举办权转让协议,明确在财务、资产、债务等方面的处理意见,保证变更举办者后学校的稳定和持续健康发展
19变更名称,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学科门类、规模、领导体制、住所地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20学校终止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2)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3)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21学校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22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应当由主管部门报审批机关核准
23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三、注意问题
1.申请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向谁提出申请?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举办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人民*审批,省教育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现场勘验等工作。
2.高等职业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的申请主体有何特殊要求?
答: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均可提出申请,一般是由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主管部门的由申请人提出。
3.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吗?
答:根据《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民办高校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
4.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校长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
5.高等职业学校的筹设期多长?
答:高等职业学校的筹建期限,从批准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年,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



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形势,优化专业结构,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效益,改进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以利于普通高等学校增强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和活力,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立及其调整,应当根据人才培养的客观需要,保证必需的办学条件,遵循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
凡通过已设专业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扩大招生、委托培养、联合办学等形式可以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设专业。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立及其调整,应讲求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在保证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稳步发展。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立及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基本专业目录及其有关要求竖纳。
申请设立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基本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应对设立该专业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论证结果须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认可。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条件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发展规划,有5年以上的稳定人才需求并提出论证报告,计划规模一般以年招生60人或更多为宜,开始年招生数不低于30人(个别艺术、体育、语言类专业除外),并逐年增加招生人数;
(二)制订出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一般应与学校已有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持关系;确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图书资料。教师配备标准原则上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七条有关规定;
(四)能提供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办学基本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实习场所、体育设施及宿舍食堂等整体的条件。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新设置专业,凡符合第五条所必需的条件者,可批准其正式设立并开始招生。对条件尚不完全具备者可批准其筹建。筹建期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年。筹建期间内达到正式设立条件后可批准开始招生,否则应取消其筹建资格。第三章 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实行区别情况、分别由高等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分工负责审定和审批的办法。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在专业目录中同类相近专业(第十条规定的几种情况除外)的范围内调整专业,或在本专业类范围内拓宽专业、改用目录内业务范围较宽的专业名称者,由学校自主负责审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委。
普通高等学校增设非常设的招生计划全部属于委托培养的本科专业班,在专业目录的范围内,学校可按照专业设置的审批条件进行论证后自主负责审定,论证结果须报学校宴桐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委。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目录内的本科专业(第十条规定的几种情况除外),按学校归属,分别由中央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教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国家教委备案。主管部门在审批专业时,对通用专业的设置应注意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主管部门的意见。计划单列市审批本科专业必须征得所在省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目录内的本科专业(或调整专业),凡涉及到目录已注明为“试办专业”,“个别学校设置的专业”和国家教委公布的少数需全国统筹布点的专业,以及拟增设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由国家教委负责审批。第十一条 高等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不得设置本科专业,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设置的,必须报国家教委审批。第四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第十二条 专业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学校申请设立或调整专业,应按规定日期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立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申请表,根据国家教委统一制订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三)附件,对申请表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和有关的论证材料等。第十三条 凡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晌纤坦将审定结果连同必要材料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国家教委。
凡由学校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专业,学校申报时间及审批具体时间可本着及时处理的精神由有关部门自行确定,但各有关学校主管部门至迟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批结果报国家教委备案。
凡由国家教委负责审批的专业由学校先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与有关部门会商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审批结果下达学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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