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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原则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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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原则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

职业技术学校专业设置的依据是

1、教育部公布的专业目录(代码);2、国控、省控乎迹册专业一般不予审批;3、适应社会和行业岁宏需要,办学条件(师资、专业带头人、实训条件等)满足专州逗业开办的最低要求;4、由省级教育部门审批,报教育部备案(师范、军事、医学类专业由教育部审批)。

高等职业学院专业设置的依据是什么?



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原则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
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人才市场需求变化。高等职业教育别于本科教育,其专业设置要依据国家社会 职业分类 与行业标准、区域经济水平与 产业结构 、区域教育程度与教育资源以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斗歼等因素来综迟旁合研究,构建科学高效的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码销橡管理的运行机制。

高校专业的设置是什么?



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原则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

高校专业的设置是:以社会为本位的价值观主张专业和课程的设置要依据社会职业及其需要;以学科为本位的价值观主张专业和课程设置的价值在于散顷知识的传承与创新、学术的探索与研究、学科的推进与发展,以人为本位的一种专业开设方法。

专业设置原则:从学校层面出发,提出了优化专业设置的四个原则: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适应性原则;突出特色、注重内涵建设的重点发展原则;与学科建设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规模兼顾斗掘帆效益的和谐发展原则。

高校的专业设置还应符合科学性原则和可行性原则,即专业设置要符合教育规律,并结合学校实际,根据自身条件出发设置适合专业。

扩展资料:

对于高校来说,课程是专业的细胞,专业教育通过课空雹程来实现,课程是专业内涵建设的抓手。学校应充分认识课程改革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通过课程的整合、重组,不断深化教学内容改革。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 课程体系 ,通过优化课程体系,促进专业内涵建设。“淡化专业,强化课程”是从根本上解决 学科专业 及其人才培养的周期滞后性与 人才市场 需要迅变性矛盾的方法与出路。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



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原则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形势,优化专业结构,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效益,改进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以利于普通高等学校增强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和活力,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立及其调整,应当根据人才培养的客观需要,保证必需的办学条件,遵循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
凡通过已设专业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扩大招生、委托培养、联合办学等形式可以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设专业。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立及其调整,应讲求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在保证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稳步发展。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立及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基本专业目录及其有关要求竖纳。
申请设立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基本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应对设立该专业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论证结果须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认可。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条件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发展规划,有5年以上的稳定人才需求并提出论证报告,计划规模一般以年招生60人或更多为宜,开始年招生数不低于30人(个别艺术、体育、语言类专业除外),并逐年增加招生人数;
(二)制订出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一般应与学校已有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持关系;确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图书资料。教师配备标准原则上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七条有关规定;
(四)能提供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办学基本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实习场所、体育设施及宿舍食堂等整体的条件。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新设置专业,凡符合第五条所必需的条件者,可批准其正式设立并开始招生。对条件尚不完全具备者可批准其筹建。筹建期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年。筹建期间内达到正式设立条件后可批准开始招生,否则应取消其筹建资格。第三章 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实行区别情况、分别由高等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分工负责审定和审批的办法。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在专业目录中同类相近专业(第十条规定的几种情况除外)的范围内调整专业,或在本专业类范围内拓宽专业、改用目录内业务范围较宽的专业名称者,由学校自主负责审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委。
普通高等学校增设非常设的招生计划全部属于委托培养的本科专业班,在专业目录的范围内,学校可按照专业设置的审批条件进行论证后自主负责审定,论证结果须报学校宴桐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委。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目录内的本科专业(第十条规定的几种情况除外),按学校归属,分别由中央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教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国家教委备案。主管部门在审批专业时,对通用专业的设置应注意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主管部门的意见。计划单列市审批本科专业必须征得所在省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目录内的本科专业(或调整专业),凡涉及到目录已注明为“试办专业”,“个别学校设置的专业”和国家教委公布的少数需全国统筹布点的专业,以及拟增设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由国家教委负责审批。第十一条 高等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不得设置本科专业,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设置的,必须报国家教委审批。第四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第十二条 专业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学校申请设立或调整专业,应按规定日期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立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申请表,根据国家教委统一制订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三)附件,对申请表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和有关的论证材料等。第十三条 凡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晌纤坦将审定结果连同必要材料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国家教委。
凡由学校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专业,学校申报时间及审批具体时间可本着及时处理的精神由有关部门自行确定,但各有关学校主管部门至迟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批结果报国家教委备案。
凡由国家教委负责审批的专业由学校先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与有关部门会商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审批结果下达学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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