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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增加专业申请表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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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增加专业申请表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形势,优化专业结构,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效益,改进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以利于普通高等学校增强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和活力,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立及其调整,应当根据人才培养的客观需要,保证必需的办学条件,遵循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
凡通过已设专业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扩大招生、委托培养、联合办学等形式可以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设专业。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立及其调整,应讲求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在保证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稳步发展。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立及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基本专业目录及其有关要求。
申请设立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基本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应对设立该专业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论证结果须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认可。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条件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发展规划,有5年以上的稳定人才需求并提出论证报告,计划规模一般以年招生60人或更多为宜,开始年招生数不低于30人(个别艺术、体育、语言类专业除外),并逐年增加招生人数;
(二)制订出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一般应与学校已有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持关系;确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图书资料。教师配备标准原则上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七条有关规定;
(四)能提供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办学基本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实习场所、体育设施及宿舍食堂等整体的条件。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新设置专业,凡符合第五条所必需的条件者,可批准其正式设立并开始招生。对条件尚不完全具备者可批准其筹建。筹建期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年。筹建期间内达到正式设立条件后可批准开始招生,否则应取消其筹建资格。第三章 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实行区别情况、分别由高等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分工负责审定和审批的办法。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在专业目录中同类相近专业(第十条规定的几种情况除外)的范围内调整专业,或在本专业类范围内拓宽专业、改用目录内业务范围较宽的专业名称者,由学校自主负责审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委。
普通高等学校增设非常设的招生计划全部属于委托培养的本科专业班,在专业目录的范围内,学校可按照专业设置的审批条件进行论证后自主负责审定,论证结果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委。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目录内的本科专业(第十条规定的几种情况除外),按学校归属,分别由中央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教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国家教委备案。主管部门在审批专业时,对通用专业的设置应注意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主管部门的意见。计划单列市审批本科专业必须征得所在省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目录内的本科专业(或调整专业),凡涉及到目录已注明为“试办专业”,“个别学校设置的专业”和国家教委公布的少数需全国统筹布点的专业,以及拟增设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由国家教委负责审批。第十一条 高等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不得设置本科专业,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设置的,必须报国家教委审批。第四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第十二条 专业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学校申请设立或调整专业,应按规定日期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立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申请表,根据国家教委统一制订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三)附件,对申请表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和有关的论证材料等。第十三条 凡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定结果连同必要材料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国家教委。
凡由学校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专业,学校申报时间及审批具体时间可本着及时处理的精神由有关部门自行确定,但各有关学校主管部门至迟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批结果报国家教委备案。
凡由国家教委负责审批的专业由学校先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与有关部门会商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审批结果下达学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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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系(专业)推荐,经转入系(专业)考核证实,转入该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需转入其他院校者,由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3)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5)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院校者;

(6)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须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稽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

(2)学生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认真研究,稽核同意,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抄送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并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备案;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大一新生转专业申请表理由怎么写

根据《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系(专业)推荐,经转入系(专业)考核证实,转入该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需转入其他院校者,由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3)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5)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院校者;

(6)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须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稽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

(2)学生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认真研究,稽核同意,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抄送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并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备案;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络,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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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试着这样写我想先从基础部分学起,打好基础,我觉得我的个性更适合学习金融,我比较喜欢金融学更偏重于实际应用,将来有机会对金融进行深度研究会有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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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计划管理试行意见
市委办公室市 *** 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公务员录用及调任、转任计划管理
试行意见》和《济宁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计划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济办发〔2005〕17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 *** ,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大企业和高等院校,市委各部委,市 *** 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军分割槽:
《济宁市公务员录用及调任、转任计划管理试行意见》和《济宁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计划管理试行意见》已经市委、市 ***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5月11日
济宁市公务员录用及调任、转任计划管理试行意见
为了规范公务员管理,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按照《公务员法》和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公务员录用及调任、转任计划管理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基本原则
公务员录用及调任、转任计划管理按照“精简效能”和“有编制、有计划、有预算”的基本要求,坚持下列原则:
(一)编制控制原则。必须在编制限额内补充公务员,满编、超编的部门、单位,一律不予安排增人计划。
(二)优化结构原则。要有利于改善机关现有人员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根据岗位设定和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增人计划。
(三)职数控制原则。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方可安排公务员调任、转任计划。否则,不予安排。
二、管理程式
(一)申报。各县市区,市直机关单位,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管委会,要按照计划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市人事局申报下一年度公务员录用计划,其中市直机关和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管委会,一并申报公务员调任、转任计划。申报材料:《公务员录用计划申报表》、《公务员调任、转任计划申报表》和申请报告。市直机关和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管委会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单位编制数、实有人数,领导职位设定数、实有任职人数,拟录用和调任、转任职位名称、专业、任职资格条件和人数,增人原因等,其中录用计划数原则上不低于申报总计划数的30%。县市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县、乡两级机关编制数、实有人数,预计自然减员数、拟录用人数,安排去向和增人原因等。
(二)稽核。市人事局稽核申报材料,核实编制、人员、领导职位、财政供养能力等情况,并进行必要的实际调查后,提出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计划安排初步意见。其中市直党群系统的录用和调任、转任计划,征求市委组织部的意见;全市录用和调任、转任计划的安排总量,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
(三)审批。根据稽核和征求意见情况,市人事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提出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计划,提请市 *** 常务会议议定。其中公务员录用计划报省人事厅审批。省人事厅批准的市直机关公务员录用计划和市 *** 常务会议定的调任、转任计划,由市财政局列入年度增人财政预算。
(四)执行。市人事局在省批准录用计划内,根据计划申报情况,将公务员录用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并适时核发市直机关增人计划卡。各级机关要在下达的计划内,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法规组织实施。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政、劳动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单位,凭增人计划卡办理增人、核资、核保、入编、拨付工资和经费、住房公积金等手续。增人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必须向市人事局专题申报,经批准后执行。市直机关应将已使用的增人计划卡及时装入本人档案,未使用的增人计划卡当年12月底前退市人事局。
三、监督检查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市纪检监察、财政、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单位,每年初对上年度人事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按计划执行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县市区和市直机关要加强对本单位计划执行情况的自查,每年底要将人事计划执行情况向市人事局写出自查报告。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意见执行。
济宁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计划管理试行意见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人事计划管理,提高人事计划的巨集观调控能力,优化工作人员队伍结构,促进人员增长与事业发展相协调,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属事业单位人事计划管理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精简效能,人才强市”和“有编制、有计划、有预算”的要求,坚持下列原则:
(一)编制控制原则。必须在编制限额内增加人员。除引进急需的硕士以上学位研究生、高阶专业技术人才外,超编、满编的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经费事业单位,一律不予安排增人计划。
(二)分类管理原则。严格控制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经费事业单位的人员增长,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对各类急需人才的需求。
(三)优化结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现有人员状况,按照核定的人员结构比例安排增人计划,严格控制非专业技术人员的增长。
(四)统筹兼顾原则。事业单位增人计划要统筹安排,注重满足基础行业和国家优先发展行业对人才的需求,保证高层次人才、转业军官和大中专毕业生等政策性优先就业人员的需要。对高层次人才夫妻分居、身边无子女等特殊困难的,予以适当照顾。
二、管理程式
(一)申报。市 *** 直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人事计划管理基本原则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市人事局申报下一年度增人计划。申报材料:《事业单位新增人员计划申报表》和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单位性质、经费来源、人员编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基本情况和申报理由。
(二)稽核。市人事局稽核申报材料,核实单位的编制、人员、供养能力等情况,并进行必要的实际调查后,提出年度增人计划安排的初步意见。其中市直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市直财政全额拨款和财政补贴经费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安排总量,征求市财政局意见。
(三)审批。根据稽核和征求意见情况,市人事局研究提出市属事业单位年度增人计划,提请市 *** 常务会议议定,市财政局列入年度增人财政预算。
下列情况未列入年度增人计划的,可随时申报,定期审批:
(1)引进急需的硕士以上学位研究生、高阶专业技术人才的;
(2)系统内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之间调整人员的;
(3)转业军官、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等专项安置的;
(4)年度增人计划不能解决的其他特殊情况。
(四)执行。市人事局按照市 *** 常务会议定的增人计划,适时核发增人计划卡。有关单位要在下达的增人计划内,按照《济宁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等规定组织实施。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政、劳动保障、教育、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单位,凭增人计划卡办理增人、核资、核保、入编、拨付工资和经费、住房公积金等手续。增人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必须向市人事局专题申报,经批准后执行。用人单位应将已使用的增人计划卡及时装入本人档案,未使用的增人计划卡,当年12月底前退市人事局。
三、监督检查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市纪检监察、财政、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单位,每年初对上年度人事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按计划执行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单位对本单位增人计划执行情况要进行认真自查,每年底要将人事计划执行情况向市人事局写出自查报告,并附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使用情况备案表。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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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要成绩足够好,或者关系足够硬,就可以转,这只是个形式,你可以写我感觉更适合,更利于我自己发展,将来更好建设国家什么的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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