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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专业教师配备方案 我国中职学校应至少配备几名职业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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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专业教师配备方案 我国中职学校应至少配备几名职业指导教师?

中职学校应至少配备一名职业指导教师吗?

教育部近日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规定》。《规定》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应在核定的编制内至少配备一名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专*教师从事职业指导。鼓励选聘行业、企业优秀人员担任*职业指导教师。

《规定》全文共七章30条,包括总则、主要任务、主要途径、师资队伍、工作机制、实施保障、附则。

《规定》要求,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应坚持立德树人、育人为本,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完善机制、整合资源,构建全方位职业指导工作体系,动员学校全员参与、全程服务,持续提升职业指导工作水平。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应坚持以学生为本、循序渐进、教育与服务相结合、协同推进四项基本原则。

《规定》明确了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的主要任务和主要途径。主要任务包括开展学业辅导、开展职业指导教育、提供就业服务、开展职业生涯咨询、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等。主要途径包括课程教学、实践活动、信息化平台、个性化指导方式、供需见面会等。

《规定》就职业指导教师的配备人数、主要职责、培训考核等方面作了蠢喊具体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应在核定的编制内至少配备一名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专*教师从事职业指导。鼓励选聘行业、企业优秀人员担任*职业指导教师。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教师负责课程教学、活动组织、咨询服务等。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职业指导教师穗档悄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对职业指导教师的考核,注重过程性评价。

在工作机制部分,《规定》明确了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职业指导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职业指导工作评价,对在职业指导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予以相应激励。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就业统计公告制度,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毕业生就业情况。

在实施保障部分,《规定》要求为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障,强化人员培训,建立信息平台,加强科研指猜渣导等。

内容来源:央广网

信息技术新课程实施方案【新课程背景下小学信息技术...



职业学校专业教师配备方案 我国中职学校应至少配备几名职业指导教师?
笔者针对所在地区的三年级和五年级学生和所有信息学科教师作了调查。主要就目前学校信息学科硬件、师资配备、小学生对电脑的兴趣、信息课的教法等问题进行了调查了解。   学科现状
教师普遍认为,今后一段时间信息技术课程发展的重点是:加强设备的投入更新、增加专职信息技术教师、提高信息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信息教师目前需要克服的困难,主要是对新课程理念的理解和实施。调查显示,信息教师的职业自豪感一般,有的甚至没有。
从学生调查结果来看,教师根据课堂表现和作业情况来评定成绩的占77.2%,从教师的调查反馈中来看,教师比较重视学生的课堂表现、作业情况和学生的兴趣态度。调查结果显示,82.5%学生反馈没有期末测试,如果有也只是教师自行组洞纯织,不是学校组织的。
问题分析
1.信息技术课教学设备科技含量高,更新换代快,投入大,对学校来说,资金、技术维护都很难保证,这就使得学校虽然有机房,但随着时间推移,逐渐难以满足教学需要;信息教师要花大量的时间精力来维护设备,但条件限制,损坏的设备不能得到及时更新,致使可用设备越来越少,不能满足正常的教学需要,也影响信息教师的正常工作。
2.由于信息技术是一门偏向操作的学科,学生在学习时离不开老师的及时指导纠正,但这些小学的每个班级都有60多人,这就旦蔽使得教师在上机课时分身乏术,很难照顾到所有人。一部分学生得不到及时指导,也就逐渐失去了对信息课的兴趣。大班制教学,班级学生数过多,也影响着素质教育的实施,教师很难关注到所有学生的发展。
3.信息教师的教学工作难以出成绩。现在小学基本实行两个老师包一个班的制度,学校、班主任都要抓主课成绩,信息目前在学校的教学中还不受重视,信息教师一般都被安排*。信息课也经常被占用。对于信息教师来说,正常上课都不能保证,要想在教学中出成绩,谈何容易。唯一的机会,就是辅导学生参加各级信息竞赛,但这是针对少数学生的,还要学生有兴趣,家长同意,班主任支持。由于教学不容易出成绩、缺少学科教研和交流,专职的信息教学工作不受重视,还要*许多繁杂的其他工作,这些严重影响了信息老师的职业自豪感,挫伤了信息教师的职业热情,使得教师在平时的教学中懒于钻研教材教法,影响教学质量。
4.信息技术学科缺少教研和交流。学校每个学期对语、数、外学科,都要开展公开课评比、教学研讨,学生竞赛等教研活动;但信息课几乎没有这些活动,一是因为信息教师人数少,二是因为学校不重视或是无暇顾及。这种情况使得信息老师消磨了积极性,教学能力水平得不到锻炼提高。
5.新课改推行素质教育,提倡以学生为主体,提出教学目标三位一体,对学生的评价要关注过程,经过了这些年的实施,现在的课堂教学是发生了一些变化,这是值得肯定的,但由于对学生评价体系的改革没有落到实处,现在的各级教育部门实行的依然是以考试代替过程考核,以分数判定学生的表现方式。每学期的市县统考,依然是一个大大的指挥棒,影响着学校、教师对待各学科的不同态度。这就决定了学校对各学科的基本态度:哪些学科要统考,哪些科的成绩会影响到学校的声誉,就重视哪些课,其他学科靠边站。信息学科没有统考,对学校没有影响,这也是所有问题的根源。
应对策略
策略1.教育主管部门层面:从根本上落实新课改的精神,把素质教育落到实处,各级各类教育部门,在制定政策、开展活动时,要同等对待各个学科,为每个学科均衡发展创模颤州造条件,这样既能全面照顾学生的兴趣,也能让每科教师都有施展才华的平台,满足每个学科的教师的自我实现的需要。同时教师要加强开展学科教研、交流活动,对各学校加强硬件软件的投入,师资的配备,定期组织技术力量对各小学的硬软件资源进行维护更新,使得机房等必需教学设备和场所长期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策略2.学校层面:学校要把信息研讨课,外出交流,教师进修等教研活动纳入常规,并激励教师积极参与;及时维护更新软硬件资源,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要保证信息课保质保量开设,普遍现象是信息课等其他课经常被主课占用,从而导致学生都不太重视信息课,必须杜绝这种现象。
策略3.教师层面:要坚持学习,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将新课改的理念贯彻到课堂教学的过程中,注重学生的兴趣培养,关注不同层次的学生,分层教学,因材施教,提高全体学生的信息素养和创新意识,学会正确对待信息技术和网络。
策略4.学生层面:学校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落实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对喜欢信息课的学生,要多关注激励,保持学生兴趣,培养发挥学生特长。信息教师在课堂上,要尽量分层分组教学,发挥“小先生”的作用,让学生在团队合作中完成学习,既能照顾更多的学生,又能培养团队合作精神,促进学生多方面协调发展。
从这次教育调研的情况来看,目前信息技术学科在小学还处在边缘地带,距离新课改的课程标准还相去甚远,如果不从根本上将升学的依据由统考成绩转换为学生在校期间的过程性评价,真正的素质教育、学生的全面发展都将无从谈起。

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



职业学校专业教师配备方案 我国中职学校应至少配备几名职业指导教师?

(六)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教职成〔2000〕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1号),紧密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目标如握要求,密切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把爱岗敬业、创新进取、关爱学生、为人师表作为师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时代感的师德教育活动,激励广大教师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热爱职业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建立师德考评奖励制度。要把师德建设作为职教教师专业化的重要内容,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工作考核、职务聘任、选派进修和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构建师德建设工作检查评估体系,把师德建设作为中等职业学校工作评估的重要指标。要表彰中等职业学校涌现出来的师德标兵,组织模范教师师德报告团,举办师德论坛,广泛宣传师德典型的先进事迹。
(七)拓宽渠道,专兼结合,广泛吸引优秀人才充实教师队伍
——加强新师资的培养和补充工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要坚持为职业学校培养师资的办学方向,在保证长线专业学生培养的同时,加强短线专业学生的培养,为中等职业学校输送高质量的专业课师资。确定为职教师资基地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建立职业技术教育学院,集中进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培养工作。各地安排高等学校招生指标时,要优先保证上述学校为中等职业学校培养师资的招生计划。
——面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社会其他方面录用教师。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普通高等学校的优秀毕业生到中等职业学校任教,同时,面向社会广泛吸引那些具有一定工作实践经验、符合教师资格要求的优秀人才到中等职业学校担任专任教师。
——多渠道吸引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中等职业学校*任教。各地要从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出发,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多渠道从社会上特别是企事业单位聘请在职、离职待岗或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充实到职业学校教学一线,承担专业课或实习指导教学任务。对于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特殊技能的能渣档庆工巧匠,也可经过必要的认定聘请到学校*任教。各地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聘请*任教人员的基本条件或录用标准,完善聘用和管理办法,解决好*任教人员的报酬和待遇。“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特聘*教师资助计划”,支持一批发展势头良好、社会声誉较高、专业师资紧缺的中等职业学校从社会上聘请*教师,推动这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2001〕74号)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2号)的有关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及编制管理办法,逐步实现编制的动态管理、定期调整,不断优化中等职业学校人力资源配置,使教师配备适应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八)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培训。“十一五”期间,采取“基地培训+企业实践”的模式,培训15万名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其中国家级培训3万名,省级培训12万名,造就一大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双师型”优秀教师,带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国家级培训,并对省级培训成绩显著的地方予以奖励。各级教育行蠢宽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组织地选派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到国外进修学习。通过国内外培训,造就一批职业教育专业带头人和教育教学专家。
——加快教师学历达标步伐,提升专业课教师学历层次。各地要积极开展教师继续教育,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各种形式,尽快使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尚未达标的教师达到合格学历要求。创新职教教师研究生培养模式,不断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培养规模,积极鼓励教师接受各种形式的研究生教育。
——大力推进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各地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教职成〔2006〕11号),把企业实践作为职教教师继续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通过企业实践,跟踪生产服务一线技术的发展,切实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各地要普遍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积极推进实施,并在实践中探索有效的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办法。
——积极开展校本培训。各学校要广泛开展老教师对新教师进行“传帮带”活动,让老教师的高尚品德和精湛教艺在新教师身上发扬光大。广泛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成果展示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水平。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邀请有关专家和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到学校举办培训讲座,开展技术指导,开阔教师视野,跟进技术发展,密切与社会的联系。
(九)完善职教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大幅度提高职教师资基地的培养培训能力
——积极推进职教师资基地的规范化建设。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职教师资基地建设标准和评估办法,对现有的职教师资基地进行工作评估,进一步优化结构布局,健全规章制度,充实设备设施,改善培训条件。基地学校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企业、中等职业学校的沟通与联系,加强基地之间在专业建设、培养培训项目开发和开展教师培训活动等方面的协作,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培养培训模式,努力办出特色。
——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项目建设。“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基地开发80个专业的师资培养培训方案、课程和教材,完善教师培养培训项目体系,满足新师资培养、教师继续教育和校长培训等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培养培训需求。各地也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省级职教师资基地开展相关专业教师培训课程和教材的开发。基地学校要努力探索具有职教特色的职教师资培养培训的学科体系。加快建设职业教育师资信息平台和培训资源库,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和网络资源,推进职教师资培养培训信息化。
——加强职教师资基地的教师队伍建设。各基地学校要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强、热爱职教事业的教师从事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工作,通过引进人才、加强培训和开展教研活动,加快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高水平教师队伍。教育部继续实施职教师资基地专业教师国外进修项目,定期举办教师专题培训和研讨活动,不断提高培训者素质。
(十)深化改革,不断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管理制度
——逐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要从职教教师专业化的需要出发,充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任职资格条件,改进资格认定办法,对新任专业课教师除要求具有规定的合格学历外,逐步增加相关工作经历和职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逐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制度。各地要制订具体办法,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按照相关规定,再取得第二个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逐步调整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序列,改进职务评审办法,为职教教师提供更为有利的职业发展空间。改善中等职业学校职务结构,改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高级职务比例偏低的状况。
——逐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任用制度。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逐步实现教职工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要探索固定岗和流动岗相结合、专职和*相结合的设岗和用人办法,建立充满活力的学校用人机制。
——逐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分配和保障制度。各地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探索建立以岗定薪、优劳优酬的收入分配办法,在保障教师基本工资待遇的前提下,将教师收入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及个人贡献挂钩,充分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部署,探索建立教师医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建设的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摆在职业教育工作中更加重要、更为突出的位置,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制订好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十一五”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十二)增加经费投入。各地要依法保障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工资待遇,同时,应在职业教育专项和教师队伍建设专项中,安排专门的经费用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中等职业学校要在公用经费和其他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教师培训等相关工作。
(十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作为考察评估地方职业教育工作和职业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国家和地方各级*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和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十四)加大宣传和表彰力度。各地在三年一次的全国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中,要确保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占有一定的比例。树立一批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特色鲜明的先进典型,向全社会展现职教教师的风采,在全社会营造尊重职教教师的良好氛围。
(十五)重视科学研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科学研究工作。职教科研单位、职教师资基地要紧密联系职业教育的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确定一批重点课题,力争取得一批有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的研究成果,推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育和管理创新。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我国中职学校应至少配备几名职业指导教师?



职业学校专业教师配备方案 我国中职学校应至少配备几名职业指导教师?

教育部近日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规定》。《规定》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应在核定的编制内至少配备1名具有一山昌让定专业水准迅枣的专*教师从事职业指导。鼓励选聘行业、企业优秀人员担任*职业指导教师。

《规定》要求,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应坚持立德树人、育人为本,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完善机制、整合资源,构建全方位职业指导工作体系,动员学校全员参与、全程服务,持续提升职业指导工作水平。应坚持以下原则:以学生为本,循序渐进,教育与服务相结合,协同推进。

《规定》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应在逗局核定的编制内至少配备1名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专*教师从事职业指导。鼓励选聘行业、企业优秀人员担任*职业指导教师。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教师负责课程教学、活动组织、咨询服务等。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职业指导教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对职业指导教师的考核,注重过程性评价。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小学校岗位管理

为了县管校聘改革的顺利实施,全面激发教师队伍活力,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市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岗位类别、等级

(一)中小学岗位分为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

(二)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具有行政、党群等管理工作职责的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其中教师岗位是主体岗位,分为11个等级,其中正高级二至四级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副高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比例为5:5。中小学校教师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按照河南省人社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豫人社〔2019〕16号)规定标准的上限执行。

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为辅助岗位,由县区进行集中设置,统筹使用,一般不设高级岗位,中、初级岗位总量、结构比绝手例、最高等级按照河南省人社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豫人社〔2019〕16号)规定标准的上限执行。

人社部门对中小学校岗位实行总量核定并肆嫌和总量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在总量核算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确保在总量不突破的基础上实现每个学校动态调整。

(四)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技术工岗位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等5个等级,依次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其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等级考核结果确定。

三、岗位工作量参考标准

(一)专任教师工作量标准(周课时数)

1.小学:语文、数学、英语12-14节,其他学科16-18节。

2.初中和高中:语文、数学、英语10-12节,其他学科12-16节(学校结合实际安排课时)。

县区学校、小规模学校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学科周课时量,以满足学校实际需雹氏求,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课程。

(二)管理、教辅、工勤工作量标准

1.管理人员。鼓励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坚持一线代课。校级干部每学年代课或者听评课不得少于100节;中层管理人员同时代课一般不少于所教学科标准工作量的1/2。其他管理岗位的工作量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核定,量化标准。

2.教辅、工勤岗位的工作量根据学校的规模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专门学校、特教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工作量标准

专门学校、特教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结合学校专业设置情况提出分学科工作量和岗位设置办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四、岗位核定

(一)岗位核定原则

教育行政部门在人社部门核定的中小学校岗位总量内,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和城镇从紧、倾斜农村、保障重点的原则,按照优先满足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合理统筹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严格控制管理岗位,大力精简工勤岗位的总体要求,以学段分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和非教学岗位(含管理岗位、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两类核定各中小学校岗位总量,核定结果报人社部门备案。要充分考虑新 高考改革 带来的影响,在岗位核定中留有余量。

(二)教学岗位核定要求

1.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可采取生师比、班师比、课师比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配备。

2.学校开设的其它非国家课程不作为配备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量依据。“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在 绩效考核 时统筹考虑,但不作为配备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量依据。

3.对于确需保留但规模偏小的学校和教学点,根据学校的班级人数,可采取一班一师包班的办法配备教师。对于农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音体美及外语、计算机等学科教师,及一所学校内不达规定课时工作量的其他学科,采取“一校设岗、多校使用、巡回走教”的办法统筹配备教师。主要任教学校在 绩效工资 分配奖励时予以适当倾斜,为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任教课时超出标准课时工作量的,发放超课时量补贴。(超课时量补贴由各学校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中设立,自行发放)

(三)非教学岗位核定要求

1.非教学岗位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由各中小学校在岗位限额内采取“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办法自主设置。达不到最低课时工作量的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应*承担非教学岗位工作。

2.对按规定在一所学校内不能足额配置的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设置,实行“一校设岗、多校就近使用”,工作量合并计算。

五、岗位类别的结构比例

1.职业学校: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0%,管理、教辅等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20%。

2.普通高中: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教辅等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15%。

3.普通初中: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管理、教辅等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12%。

4.普通小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1%,管理、教辅等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9%。

5.幼儿园:教师岗位数量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管理、教辅等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12%。

六、岗位聘用

(一)聘用原则

1.中小学校要按照“因事设岗、专兼结合、精简高效”的原则,明确具体岗位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分别编制教师岗位和非教师岗位说明书,做到岗位名称明确,岗位条件清晰,工作标准具体,考核办法有据。

2.中、高级教师岗位的聘用条件要向班主任倾斜、向业绩突出的骨干教师倾斜、向承担一线教学任务较重的教师倾斜。

3.对中小学校教师结构性短缺或因教师重病、生育、脱产培训等形成岗位空缺的,可选聘校内教师顶岗任教,顶岗教师任教课时超出标准课时工作量的,应当发放超课时量补贴。

(二)聘用条件

1.管理岗位

同时*管理岗位和 专技岗位 的人员,一般情况下按专技岗位管理。

九级、十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岗位

竞聘五级岗位,须在六级岗位聘任满3年;

竞聘六级岗位,须在七级岗位聘任满3年;

竞聘八级岗位,须在九级岗位聘任满3年;

竞聘九级岗位,须在十级岗位聘任满3年;

竟聘十一级岗位,须在十二级岗位聘任满3 年。

聘用五级、八级岗位人员应优先分别从六级、九级岗位人员中产生。

3.工勤技能岗位

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见习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聘用办法

1.全面推行竞聘上岗制度。岗位竞聘分为校内竞聘、跨校竞聘、组织调剂三种方式。校内竞聘由各中小学校负责,跨校竞聘、组织调剂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2.校内竞聘。原则上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97%,优先保证学校原有教职工竞聘上岗。优先聘用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规定的人员以及五年内退休人员、孕期 哺乳期 人员、在治疗期的重病人员以及参加支教、挂职的人员等。符合以上条件但对学校提供的岗位不满意的,可参加校内或跨校竞聘上岗,不再保留原直聘岗位。

3.跨校竞聘。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岗位的3%。主要用于优化校内教师资源配置,用最好的岗位吸引最优秀的教师,促进中小学校教师有序流动。

4.空岗补聘。学校因学科调整、自然减员等出现岗位空缺的,在每学期期末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岗位用人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需求面向社会或交流学校择优选聘,确保新学期应聘到岗。学期中因教师病产假、培训进修等原因出现教学岗位临时性空缺的,原则上从本校教师中选聘顶岗任教。

(四)聘用程序

1.组织岗位竞聘

(1)校内竞聘

①宣传动员。学校组织召开教职工大会,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确保政策知晓率达100%。

②组建机构。学校应成立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小组、人事争议仲裁小组等竞聘工作机构,负责竞聘上岗的组织实施。以上三个工作机构组成人员互不重复,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人员、教职工代表组成。*监督小组由学校党组织有关人员、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小组成员由工会有关人员、教职工代表组成。

③制定方案。岗位设置和竞聘方案由学校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经学校教(职)代会通过,在教职工大会宣布或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施。

④公布岗位。按班主任、科任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工勤人员分类公布竞聘岗位名称、岗位数、岗位聘用条件及岗位职责。

⑤资格审查。教职工向学校提出书面岗位竞聘申请;学校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申请人的应聘资格。规定时间内无特殊原因不提交个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竞聘资格。

⑥组织竞聘。学校根据实际采取述职、同行评议、水平评价、*测评、组织考察等方式组织实施。

⑦结果公示。竞聘结果的公示范围应与竞聘范围一致,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⑧同一学段的学校校内竞聘时间应保持一致。

(2)跨校竞聘

自愿跨校交流人员,可参加跨校岗位竞聘。跨校岗位竞聘一般以学段为单位,按照先教师岗位后其它岗位、先高等级岗位后较低等级岗位的顺序,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学校和教师进行双向选聘。高级中学的教师,可参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竞聘;义务教育学校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教师,可参与高级中学岗位竞聘。一轮跨校竞聘未完成选聘,可组织多轮。

①公布岗位。中小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学校岗位空缺情况及聘用条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核准跨校竞聘岗位,并及时公布。

②组织报名。符合岗位要求的竞聘人员自愿向设岗学校提出申请,设岗学校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规定时间内无特殊原因不提交个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竞聘资格。

③双向选聘。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组织设岗学校与申请人进行双向选聘。设岗学校根据岗位要求,自主确定选聘方式,择优聘用。

④结果公示。根据双向选聘结果,在设岗学校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3)组织调剂。对于校内竞聘、跨校竞聘后仍未上岗的教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进行统筹调剂安排。

(4)因学校岗位出现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参照跨校竞聘程序组织岗位竞聘。

2.签订合同

(1)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教职工,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内实行合同管理。

(2)新聘的初任教师实行1年试用期制度。合同期满后,学校根据教职工岗位履职及考核情况,组织聘用合同的续签或岗位竞聘。

七、岗位管理

(一)岗位聘期管理

1.学校对教职工聘用期间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与平时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相衔接,在年度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对教师聘期内的师德表现、履职情况、工作实绩等进行综合考核。

2.中小学教职工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聘期考核合格以上等次,作为续聘、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聘期考核基本合格,不得列入职务晋升和表彰奖励的推荐人选,是否续聘视具体情况确定;聘期考核不合格,实行岗位退出管理。对长期在编不在岗人员、休病假期满未按期到岗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人员、请事假超过国家规定期限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3.岗位续聘或晋升岗位等级时,参加竞聘上岗,实行能上能下;对未完成聘用合同约定工作任务等情况的,可以低于原层级、原等级岗位聘用,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调整到其他类别岗位。特别是对晋升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后不坚持一线教学或教学工作量不满规定人员,要通过严格考核降低其岗位等级及工资待遇。

(二)岗位退出管理

对按规定应予缓聘,未竞聘上岗、考核不合格或其它原因等不能胜任(坚持)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实行教师岗位退出管理。退出途径包括缓聘、转岗、待聘、解聘和辞聘。

1.缓聘。对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员,聘用单位可缓签聘用合同。缓聘人员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缓聘情形消失后,可参加原学校岗位竞聘或跨校岗位竞聘。

2.转岗。未能竞聘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的人员,经学校校务委员会研究,应予以转岗。被确定转岗的人员应参加本校教辅、工勤岗位等的竞聘。转岗人员按照按岗定酬、岗变薪变的原则,按新聘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待遇。非教师岗位一般不设高级岗位。

3.待聘。

(1)未竞聘上岗且不服从组织统筹调剂安排的或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经研究可列为待聘教师。

(2)待聘期最长一年。待聘期间学校应安排待聘教师跟岗培训,根据岗位空缺及待聘人员条件安排临时性工作,并至少提供1次上岗机会。

(3)待聘教师在学校内部待聘期满,仍未能聘用上岗的,可委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工作单位。委托推荐期最长一年。

(4)待聘教师在待聘期和委托推荐期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只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待聘及委托推荐期内,年度考核评为合格以下等次,不能参加职称评聘和评优评先。

4.解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经学校校务委员会通过,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同意,应予以解聘。

①根据《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应予解聘的。

②不同意待聘和委托推荐的;

③委托推荐期满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

④无故连续脱离教学岗位15个工作日以上的;

⑤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2)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解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流转手续。

5.辞聘。教师根据有关规定,在聘期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经学校校务委员会研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可予以辞聘,并报人社部门备案;辞聘人员有违反聘用合同的,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聘用合同解除后,学校和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辞聘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流转手续。

(三)其它情形管理

1.因身体原因完不成教学任务的人员。对患有重大疾病无法承担教学任务且请病假的教师(如癌症、精神疾病治疗期间),须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病休,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6号)的计发办法执行;关于绩效工资问题,从批准病休起,6个月内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绩效考核发放,超过6个月发放绩效工资全额标准的60%。病假超过1年的,则需要做医疗鉴定,鉴定结果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则可为其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对患有较重职业疾病,医疗期已满后不能从事教学岗位工作但能承担学校一定非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学校可安排其到其他合适的岗位工作,并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

2.即将到龄人员。距离退休五年(含五年)的年老体弱教师(男教师按60周岁,女教师按55周岁计算),学校可酌情减少其教学工作量,但要有其他工作量作补充,总体达到满工作量。女性高级教师年满55周岁到达退休年龄,选择60岁退休的,但是不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不承担一线教育任务的要降低其岗位等级及工资待遇。

3.借调人员。从中小学借调在编的教师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并经学校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从市直学校借*师必须经市教育局党组研究通过,并由人事科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借调时间超过6个月的,要立即通知本人返*学岗位,并按照规定工作量承担教学任务;拒不返回学校的中小学教师,将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

八、人事争议仲裁

要建立完善人事争议仲裁*服务机制,让教职工有充分、畅通的诉求渠道,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如对岗位聘用结果有异议,学校人事争议仲裁小组及时调解,不服从学校调解的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不服从教育行政部门调解的可向人社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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